本報貴陽7月22日電 (記者 劉猛)《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王連洲[微博]在此間舉行的“2001年中國風險投資年會暨研討會”上指出,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已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但卻缺少相應的市場環境、尤其是法律環境的配合,這嚴重制約了風險投資的進一步發展。他呼吁,應盡快修改《公司法》,完善《合伙企業法》,推出《投資基金法》,以便建立起支持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體系。
王連洲認為,由于法律法規滯后、行政干預、資金投入不夠以及中介機構體系不完善等原因,我國目前還沒有完全形成真正適合創業投資發展的體制與機制。而現存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又在許多方面與風險投資業存在著嚴重的沖突和矛盾。這具體表現在風險投資機構的市場準入和組織形式上,在法律上存在障礙,如《合伙企業法》只允許自然人合伙辦企業,使國際上通行的有限合伙制在我國缺乏法律制度上的安排;風險投資機構,行政色彩過濃,不利于保護投資人和管理人的利益和積極性;資產委托管理缺少法律規范的依據;缺乏退出機制等。
因此,王連洲建議,應盡快修改與現行風險投資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早日出臺《投資基金法》,以切實保護企業產權、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給予有限合伙制投資機構應有的法律地位;同時創造風險資本流通的環境,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減少風險投資市場因信息高度不對稱而出現的道德風險。
王連洲認為,風險投資基金屬于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范疇,由取得風險投資資格的機構來設立。按照設想,將來設立風險投資機構,需要有合格的注冊資本和合格的特定基金管理人才,要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合法的投資方向和明確的投資策略等。不過,他同時說,對《投資基金法》的起草審議,是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對其出臺要有充分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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