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實習記者 饒宇鋒
當醫生給你下猛藥時,意味著你已經病得不輕;當社會對3.15仍然津津樂道之時,消費者的權利依然難有保障。
一次次地受到商業欺詐,消費者除了深感受傷、表示憤怒和譴責之外,“知情權”遺
失的恐懼也正在社會上快速地蔓延,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信任危機,正成為這個繁榮的市場經濟樂章中的不和諧音符。
“我可以不要SP給我退錢,運營商甚至也不用對我道歉,但是我必須知道發生了什么!”一位剛剛走出移動營業大廳的消費者高舉著手中的移動話費詳細清單表達著自己的憤怒。
我們總是樂觀地認為消費者是商品社會中的主體。但是,由于受到掌握的信息量與渠道的限制,消費者先天的信息不對稱正讓主體的“知情權”受到嚴重的侵犯。而部分商家抱著“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態度,將消費者長期置于信息劣勢之下,甚至剝奪他們應有的知情權,也就等于剝奪了他們的權利。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已存在大量不同類別的對知情權的保護,它們分散在法律、法規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曾在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毫無疑問,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所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經營者有義務真實地向消費者說明所提供服務或商品的有關情況。不過,在我國憲法仍然沒有明確規定“知情權”的情況下,不管是對于消費者還是商家,“知情權”更多的是一種承諾義務而并不非一種法律責任。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目前消費者知情權的獲得,“大多是以向對方告知義務的形式出現的,而不是對權利人知情權的直接規定。這將會造成執行的困難。”
然而,執行困難不應成為我們回避的借口,我們畢竟生活在一個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世界中。我們的社會需要開誠布公的氣氛,我們期待著一個更加公正、公開、公平的制度平臺。在此之上,我們才能自如暢快地獲取到自己所需的各種消費信息,做真正明白的消費者!
在“3.15”即將來臨之際,我們真誠地希望商家在維護我們物權的同時更應該尊重我們消費者的知情權,正如一句俗語所說:“犀牛身上的皺褶越多,引來的蚊蠅也就越多。”而如果我們及時將“皺褶”拉平,誰又能說接下來不會出現雙贏的局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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