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9月23日電 (陳立烽、沈汝發) 電腦打字后簽名的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近期審結的一起案件中將之判為有效。法官表示,這種遺囑可視為自書遺囑。
5年前,退休在家的胡某與24歲女子陳某相識同居,2005年3月10日,胡某因生病住進龍巖市漳平醫院。住院當日,胡某在醫院病歷記錄單親筆寫一份遺囑,遺囑內容為“茲因
本人近來因身體欠佳,特立此遺囑為證:本人如有意外,現存財產全部歸遺孀陳某所有。另在電廠還有集資款余熱款玖仟元、九鵬公司集資款貳萬伍仟元也為其所有,別人不得取鬧”,并簽下胡的姓名,注明年月日。
后來,胡某的名字被涂掉,陳某把該份遺囑拿到打印店打字,打印一份與寫在病歷記錄單上遺囑內容一樣的遺囑,遺囑人胡某在打印件上簽下自己姓名。因醫治無效,胡某于2005年3月14日病故。4月4日,胡某子女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遺囑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遺囑人胡某立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胡某立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在打印的遺囑上簽下自己姓名,雖該形式與自書遺囑法定形式不完全相符,但能與自書后被涂掉名字的那份遺囑內容相符,是遺囑人的真實愿望,其遺囑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所以該遺囑為其有效遺囑,為此駁回胡某子女要求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請求。
據法官介紹,遺囑形式主要有5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自書遺囑是指公民親筆書寫正式文書并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本案的遺囑是一份電腦打字,遺囑人在后面簽字形式的遺囑,從形式上看與自書遺囑要求的形式不符,但根據立遺囑人先自書一份遺囑,后涂掉名字,再拿去打印一份內容與自書遺囑內容完全一致來看,打印的遺囑是遺囑人內心想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公民在遺書中涉及到死后個人財產處分內容,確為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作為自書遺囑對待”的規定,再結合自書遺囑后涂名那份證據的佐證,電腦打字遺囑可視為自書遺囑,為有效遺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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