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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非遺產 債主追討死者生前借款被駁回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9日 18:27 新華網

  新華網長沙8月19日電 (何淼玲、黃祥和) 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宣判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而非遺產,駁回原告陽某追討死者生前借款的訴訟請求。

  陽某是寧鄉縣白馬橋鄉人,在好朋友潘某與人合伙開辦的一家廣告經營部上班。因資金周轉困難,潘某向陽某借款。2002年9月2日,陽某以家中的房產作抵押,從銀行貸款5萬
元,從中拿出1.5萬元給潘,潘打了一張收條(不是借據亦非欠條)。2002年12月27日,潘某在一場

車禍中不幸身亡。26歲的他尚未成家,生前與父母及妹妹共同生活。陽找到潘的父母,稱除了那張打了收條的1.5萬元外,潘另外還欠自己2萬元,沒有打條子。潘父出于對陽的信任,便在其子打給陽某的收條上寫上了證明其子“總共收幣3.5萬元”的字樣,并簽了名。不久,潘家獲得肇事方給予的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4.7萬余元。陽某獲知后,要求潘某父母還款,遭到拒絕。

  2003年11月,陽某將潘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們代其子償還借自己的3.5萬元。然而,潘的父母卻不愿代子清償債務,理由是:其子未留下遺產,而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給自己的。合議庭則認為,潘某死后雖無遺產可供其父母繼承,但死亡賠償金可視為遺產,故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判決潘的父母在所獲死亡賠償金中清償死者生前欠陽某的借款。

  潘的父母不服判決,向法院申訴。2005年5月,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合議庭認為:潘某是因與人合伙辦廣告經營部而向陽某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之需;潘死亡時已26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對其債務無需承擔連帶責任,也沒有證據表明潘某留有遺產。

  再審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個轉變是對“死亡賠償金”的定性!八劳鲑r償金是作為死者親屬應得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而不是死者的遺產!痹賹彿ü僬J為,原審將死亡賠償金視為遺產看待,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屬精神損害撫慰金范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的規定,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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