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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券消費得找零 吉林公布連鎖店五大霸王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7日 09:53 法制日報

  本報北京8月16日訊 (記者 姚芃) 據來自中消協的消息,吉林省消協自7月份開展征集連鎖店“

霸王條款”以來,共接到消費者的舉報線索200余條,經過專家點評和廣泛論證,其中“偷一罰十”、“用購物券消費,不找零”、“按洗滌標志清洗衣物,縮水、褪色不負責”等5個條款被確認為“霸王條款”。

  “最終解釋權”不是最終決定權

  消費者鮑某到某酒店消費后得到幾張代金券,在使用說明中規定客人使用代金券消費時必須支付與代金券等額的現金。幾日后,該消費者按規定的要求在酒店買了兩只烤鴨,想打包帶走時,商家卻以使用代金券就不能打包為由進行阻攔,其理由是“代金券已標明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

  點評意見:根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果格式合同條款含義不明確、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則應當采納其中對經營者不利的解釋,以確保消費者一方的利益。這條關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釋規則,屬于強制性規定,經營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廣告、店堂告示等情況下,保留最終解釋權,違反了強制性規定。

  自定“偷一罰十”不具法律效力

  消費者來信反映,在消費場所經常會出現“偷一罰十”的警示牌,對此意見很大。

  點評意見:商家“偷一罰十”的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依據我國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只有國家行政機關有權行使處罰權,商家沒有此權,即使發生了偷竊案件,商家也絕不能以非法手段擅自處罰。正確處理方法:一是將偷竊者送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二是損失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偷竊者賠償。

  自定最高賠償額不行

  某消費者去一干洗店洗衣服時,干洗店為其出具的取衣憑證上標有“如有損害按洗衣費4倍至6倍賠償或折舊賠償(最高不超過報價60%)”的字樣,消費者認為此條款有可能損害自己的權益。

  點評意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商家取衣憑證所列條款“按洗衣費4倍至6倍賠償或折舊賠償(最高不超過報價60%)”減輕了商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

  用購物券消費也得找零

  購物券是消費者在特定商場消費的支付憑證,持券人如在消費中要求余額變現,一些企業認為會形成一定的損失,因此,持券人只能等額消費,超出部分需加付現金。

  點評意見:經營者發售購物券屬市場營銷的一種策略,目的是擴大營業額,鎖定顧客群體,享受穩定經營利潤,從中獲得了很多的好處。購物券不找零的規定既無法律依據,亦違反公平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因此,商家如此規定,顯然沒有充分尊重和維護消費者的平等權利及對等利益。

  店規排除不了過錯還得賠

  干洗的衣服出現縮水現象,消費者找到商家要求賠償,但商家卻以“根據店里的規定:各類衣物按照洗滌標志的方法清洗后,出現縮水、褪色商家一律不負責”為由,拒絕賠償。

  點評意見:消費者到洗衣店清洗衣物,洗衣店必須具有相應的清洗設備和熟練的技術工人,按嚴格的洗滌工藝流程,才能保證洗滌效果。各類衣服按洗滌標志的方法清洗后出現收縮、褪色,并不能完全排除洗衣店在洗滌過程中的所有過錯。因此,消費者一旦與洗衣店發生糾紛時,洗衣店用這樣的規定來推脫自己的責任,是對消費者權利的一種侵犯。

  愛問(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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