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佘慧萍 實習生/王煜煒 黃俊謙)顧客在超市購物時不小心受傷,超市全額支付醫藥費用后,顧客是否還有權利索賠誤工費呢?昨天,市民羅女士致電本報,反映她索賠誤工費的遭遇。
羅女士告訴記者,7月18日早晨,她在振興路華潤萬家超市華強店購物時,不小心被身后停駐的運貨叉車絆倒,背部撞在貨架上,傷口出血。商場的工作人員立即將羅女士送往
深圳市婦兒醫院,進行傷口清洗和處理。在隨后的十三天內,羅女士又先后五次前往婦兒醫院換藥和傷口處理,萬家超市均派工作人員隨行,并支付所有的醫藥費用,共計314元。從事故發生當日至7月29日,羅女士因傷在家休養沒有上班。但是,當8月1日,羅女士到萬家超市要求其賠償由于誤工造成的損失費用時,遭到萬家超市負責人的拒絕。
在羅女士的帶領下,記者來到了華潤萬家超市華強店,超市負責人汪女士解釋說,羅女士是在叉車停駐的時候自己被絆倒的,并不是叉車在運行的時候撞倒了羅女士,超市工作人員當天陪同羅女士去醫院治療,醫生并沒有表示需要停工休息,因此羅女士的誤工賠償要求是不合理的。
而羅女士則稱,當顧客在超市消費的時候,實際上是就人身安全與超市的信譽簽訂了某種合同,超市有義務保護顧客的人身安全。羅女士同時出示了一份8月1日《深圳市婦幼保健院疾病診斷書》的復印件,復印件上醫師筆書文字為,“該女士因左肩背部皮膚開放傷,于2005年7月18日至7月29日在本院門診外科治療,該期間予休息。特此證明。”
昨日下午,記者就雙方爭論的問題咨詢了雅爾德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張律師認為,在顧客允許的活動區域內,超市有責任預見各種工作行為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的傷害,因此,對顧客在消費過程中因超市工作行為而遭受的傷害負有一定的責任。但另一方面,顧客作為成年人,在公眾場所也應該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環境有一定的判斷,因此在此事故中也需要負一定的責任。至于超市是否應該支付“誤工費”,張律師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顧客受到的傷害是否與其“誤工”存在必然聯系,而有關細節問題的鑒定還有待醫院的嚴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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