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訊 (實習記者 馬瑩瑩) 昨天,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以下簡稱《物權法(草案)》)征集各方專家意見。
據了解,這是《物權法(草案)》的第四稿,各方意見匯總后,將于8月10日之前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參與此次座談會的有相關專家以及市人大機關各委室,政府有關委、辦、局,部分區縣人大等單位的有關人員。
在座談會上,西城區建委危改辦的相關負責人提出,直管公房物權也應體現在物權法中。這位負責人說,直管公房占城八區的60%,而私房只占40%。但是,《物權法(草案)》中明確的都是私房的物權問題,而沒有涉及直管公房的物權內容。
記者看到,由于每位發言人都準備了詳細的資料并且發言熱烈,幾乎每人都超時發言。
各方聲音
配套設施歸業主所有
原文:《物權法(草案)》第七十六條規定:“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
建議:北京杰通律師事務所胡功群律師表示,涉及會所、車庫的權屬不能依法確定,卻由當事人自行確定,這很容易引起糾紛,特別是可能會被開發商利用。他認為,會所、車庫、游泳池、球場等一些配套設施,如果明確在規劃建筑面積以內,建設單位在出售建筑物時已經把這些配套設施算進建筑之內了,那就是可售面積,應為開發商所有,出售后應為業主所有;如果沒有明確在規劃建筑面積以內,那就屬于公用設施,為全體業主共同擁有。
物權法也要與時俱進
原文:《物權法(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建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官薛峰認為,“合理補償”沒有確切的標準,在實踐中,往往會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他建議對“合理補償”規定出可供參照的指標體系。同時,薛法官還表示,物權法還要與時俱進,比如金融產品、股票、理財等方面所有權的取得,草案都沒有涉及這些方面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市場經濟中新出現的金融產品的物權都要有所規定。例如在我國上世紀50年代,買一輛自行車還需要登記,現在是買汽車才需要登記。
草案兩規定應該一致
原文:《物權法(草案)》第八十六條中規定:“法律賦予業主委員會可以成為訴訟主體”,八十七條規定,“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才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
建議: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蔡耀忠說,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負責處理業主大會的日常事務。對外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本身沒有獨立的能力。
《物權法(草案)》中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這兩條規定的不一致,必然導致人們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混亂。此外,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該如何確定,這在草案中應該加以明確。
小區車庫竟掙雙份錢
原文:《物權法(草案)》中第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議:胡功群律師說,草案明確提出的共有部分只包括綠地、車庫,沒有明確共有的內容和業主共同管理的內容,也沒有明確公攤面積。其實,共有部分還包括樓頂、電梯、墻外面等能為業主帶來的商業利潤的部分,當然也歸共有人所擁有,作為公共設施的維修基金,但由于目前商品房的共有部分比例不一,很難規范。胡律師舉例子說,車庫也算是共有部分的一部分,本來應該由業主享有,但是開發商卻又把車庫賣給業主,等于掙了雙份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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