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記者今天上午從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獲悉,自今日起,由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市食品藥監局、市質量技監局、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關于禁止為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提供場所的通告》正式實施。今后,單位或者個人有違反《通告》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將受到有關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根據《通告》內容,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情況下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禁止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居住房屋出租給他人從事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等經營性活動;禁止將居住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的人員從事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
《通告》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或者承租非居住房屋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從事或者擬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居住房屋或者場地的,應當履行有關義務。
單位或者個人有違反《通告》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工商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活動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由工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威脅公共安全的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提供場地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居住房屋租賃給他人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房地部門依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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