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文件解讀:年終獎多發1元多交稅2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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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4日 07:11 北京青年報 | |||||||||||||||||
北京青年報: 齊雁冰 被認為在實質上降低了年終獎個稅稅率的國稅發[2005]9號文件,使不少企業的財務人員頗感困惑:因為根據文件規定的公式,出現了奇特現象———年終獎多發了1元錢,個人所得稅卻多了275.1元。國稅總局的文件出現漏洞?還是納稅人的理解有偏差?相關稅務專家認為,出現上述計算結果,應該是納稅人對稅總文件的誤讀所致。
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2005]9號文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文件最為核心的內容,是將此前一次性獎金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變更為除以12以后,再套用稅率。9號文規定原文如下: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據此,中國會計視野一位網友算了這樣一筆賬: 某公司某職員年終獎是6000元,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公式,計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則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5%=300元; 如果這位員工的年終獎是6001元,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公式,計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則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1×10%-25=575.1元。 兩者相差275.1元。 一位從事人事工作的網友稱,這兩天正加班調整年終獎數額,以避免員工無辜多繳個人所得稅。而對于那些不熟悉稅法或者沒有想到這個問題的企業的員工,這種情況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失合理。因此希望國家稅務總局盡快出臺補充文件解決問題。 對于稅務總局9號文件的理解分歧在于“當月”二字。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稅務系副教授黃樺認為,公式中的表述是“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按上述6000元的年終獎計算,應該是除以12以后的商數即500元,乘以適用稅率5%,得出每月年終獎的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然后再乘以12個月,因此6000元年終獎應納稅額為300元(6000/12×5%×12個月);6001元年終獎應納稅額則為(6001/12×10%-25)×12個月=300.10元。兩者的差額是1毛錢。 黃樺認為,國稅總局出臺[2005]9號文件,目的更多在于公平、合理性而非單純調低或者降低稅率。年終獎金盡管一次性發放,但實際上是全年12個月的勞動所得,因此適用稅率時,不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現行規定分攤到12個月再使用稅率,能夠較好地體現稅收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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