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干部親屬開藥店11間 小店無證被罰432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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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2日 14:41 南方日報 | |||||||||
譚仕龍 云偉歆 昨日,云浮市紀委、監察局對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不公、處理不當的行為進行通報,及時制止該部門在理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對一家綜合店作出432萬元的處罰。省藥監局對此高度重視并及時作出人事調整,將相關責任人員調離執法崗位。云浮市委、市政府強調,既要加強執法又要依法行政,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小店一次被罰432萬元 店主涉嫌無證經營藥品被刑拘23天 位于云浮市城區城基路78號的云城恩記綜合店,是一間60平方米、經營清補涼和其他食品、有14年歷史的小商店,由店主麥×恩及其兒子麥×多兩人負責管理經營,故又稱“父子商行”。 然而,在一年多時間,生意一直較為紅火的恩記綜合店麻煩事接踵而來,先后兩次被處罰,其中第二次高達4327725元,店主麥×恩于200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長達23天。 2004年6月23日,云浮市藥監局執法人員在市、區公安干警的配合下,對“父子商行”鋪面和倉庫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有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鹿茸片、高麗參等,而當事人又無法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以其涉嫌無證經營查封并沒收藥品,貨值8163.15元。后于2004年7月30日處以恩記綜合店沒收藥品貨值3倍的罰款,共計24489.45元。 2005年7月7日,該局稽查分局16名執法人員對恩記綜合店和四個倉庫進行檢查,查封并沒收該店和倉庫里的高麗參、鹿茸片、盒裝阿膠、罌粟殼和5ML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等物品73種,其中,藥食同源物品14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26種,藥品類33種,并查封2001年以來的賬本13本,再次以涉嫌無證經營為由,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恩記綜合店作如下處罰: 取締無證經營藥品、醫療器械;沒收貨值18404.25元的違法銷售藥品和違法經營所得1427639元,并處以違法藥品貨值和違法經營藥品所得2倍的罰款計2892086.50元;沒收無證經營貨值24.24元的醫療器械(指一次性注射器),處以無證經營醫療器械罰款8000元。換言之,除貨值18404.25元的銷售藥品和貨值24.24元醫療器械被沒收外,事主還要繳交4327725.5元的罰款。 該市藥監局認為該案涉及違法經營藥品金額較大,將案件移交給云浮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于2005年11月5日受理此案,并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2005年11月11日將事主麥×恩刑事拘留。2005年12月4日,麥由其親屬以人身擔保形式保釋,取保候審。 天價罰款理據不足 云浮聯合調查組認為藥監局處罰不當 當事人麥×恩對違法經營藥品感到后悔,表示愿意依法依規接受處罰,但認為被沒收的物品很多都是保健品、清補涼湯料,432萬元的處罰計算不合理,難以接受,于是多次向云浮市有關部門和市領導反映情況。 由云浮市紀委、市監察局、市糾風辦、市信訪局、市衛生局、市衛生監督所等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經調查后認為恩記綜合店確有違法經營的情況,但執法部門對恩記綜合店違法經營作出行政處罰處4327725.5元罰款理據不夠充分。 調查組認為,保健食品原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管,2004年12月3日市衛生監督所根據上級的通知精神將保健食品監管職能移交市藥監局,藥食同源物品作為食品一直到現在仍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管。2004年6月該局對恩記綜合店經營的保健食品、清補涼、藥食同源物品和對2005年7月經營的清補涼、藥食同源物品進行監管,有越權嫌疑,值得商榷。 據了解,清補涼是該店工商營業執照許可經營范圍,而云浮市藥監局2004年7月30日和2005年10月28日對恩記綜合店的行政處罰,把可用于清補涼的物品全部作為藥品沒收處理。 云浮市衛生監督所認為,關于食品保健品與藥品的界定問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已有明確界定,藥食同源類87種和可用于保健品的藥品114種,經營清補涼的食品店只要領取由衛生監督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即可經營。因此,恩記綜合店所經營的食品保健品大部分是合法經營的。而云浮市藥監局卻將上述食品同源類87種、可用于保健品的藥品類114種卻一律按其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否則視為無證經營,缺乏法據支撐。 該市藥監局對綜合店2001年1月以來的銷售物品所得當作違法經營作出行政處罰,也不合理。調查組查閱恩記綜合店13本賬本,發現有些記錄僅有人名、金額,有些只有金額無人名,大部分銷售的物品的名稱不詳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只對4間藥店進行調查,而沒逐項核實,就籠統確認1427639元都是違法經營收入。 該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只按照市藥監局提供的該案件卷宗、13本銷售商品記錄的賬本就認同140多萬元是非法經營藥品額,在未經查實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麥×恩進行刑事拘留。 調查組還發現,市藥監局分別于2004年7月30日和2005年10月28日兩次處罰同一違法行為,存在一事多罰的事實,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 藥監干部親屬開藥店11間 業內人士指重罰是為打壓競爭對手 在此事件調查過程中,有人反映云浮市藥監局個別人利用手中權力打壓競爭對手。據初步調查,該局行政人員39人,有科級及以下干部5人的親屬在城區開藥店11間,占城區藥店總數的1/7,在云城這個18平方公里的彈丸之地格外顯眼。其中原稽查分局局長林××的親屬就開了云城區杏林藥店、云城區康華藥店、南鄉永康藥店等3間。業內人士對此頗多議論,給人以藥監局借重罰打壓競爭對手的嫌疑。 直接責任人已被免職 對小店的處罰降為5萬多 去年12月2日,云浮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鄭利平接到由市信訪局呈送的群眾來信,先后3次作出批示,態度十分鮮明:既要支持執法部門依法行政,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又要加強對執法部門的監督,嚴查濫用職權行為,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無論是經營者還是監管方,涉及什么問題,都要一查到底,決不護短。他指示有關部門要查清該事件的來龍去脈。 隨后,由云浮市紀委監察局、市糾風辦、市信訪局、市衛生局、市衛生監督所等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深入調查。經調查,發現市藥監局在此案的查處中,執法不公,處罰不當,是一起嚴重違法行政處罰行為。省藥監局對此十分重視,于2月23日派出紀檢組長到云浮了解案件調查情況。 2006年1月6日,云浮市藥監局對該事件的直接責任人——該局稽查分局局長林××等2人調離原工作崗位,于2月26日撤銷原來43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于3月2日免去林××稽查分局局長之職。4月7日,省藥監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云浮市藥監局主要領導作出了降職調整的決定。與此同時,云浮市公安局對有關責任人員也進行了崗位調整,并將追究責任。 5月25日,云浮市藥監局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核定恩記綜合店違法經營數額后,予以總額為56552元的行政處罰。事主麥×多對重新作出的處罰表示服從,并于5月29日繳納了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