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家認監委日前發布2005年第20號公告,對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進口產品申請免予辦理強制性認證的有關事宜作出了新規定。
新規定要求,對未獲得認證且不符合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3號公告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條件的進口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勸其退運,未經特殊處理程序的,不得進口;為保證貿易需求,并借鑒國際上的實施經驗,對確因特殊用途或
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用于生產和生活消費的進口產品可以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進口產品特殊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按照國家認監委《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進口產品特殊處理程序》的要求,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用于生產和生活消費的進口產品須檢測合格后方準進口;特殊處理程序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及經國家認監委指定或批準的實驗室具體執行;申請特殊處理程序的進口產品申請人首先應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資料,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抽樣原則進行取樣封樣,申請人在直屬檢驗檢疫局的監管下將所封的樣品送達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實驗室進行檢測;合格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據此接受報檢,不合格的產品,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申請人出具不合格通知書,一律退運出境或經申請人申請、直屬檢驗檢疫局同意后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管下進行銷毀。(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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