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自身消費合法權益已經成了越來越多人的自覺行動。
“目前國內消費維權的各個環節都有問題,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不能滿足時代要求。”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劉小平表示,這是消費維權難的重要原因。
劉小平在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舉辦的“2005中國消費維權論壇”上對此發表了獨道見解:解決當前消費維權的關鍵應當首先考慮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和完善,這也是大家提高維權水平的關鍵所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正式實施以來,在完善社會維權機制、解決消費權益糾紛、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提高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以及促進消費維權運動蓬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在《消法》執行中,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近幾年,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要求修改《消法》的建議,不少專家、學者也在積極呼吁修改《消法》。
一、 實施應變性問題
《消法》雖然是一部內容全面、系統性較強的法律,但在實施中也難免會遇到新情況、新問題需要調整。因此,《消法》應當處理好實施應變性的問題。例如,目前《消法》的適用范圍是《消法》執行中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消法》起草時,我國經濟市場化的程度還不高,一些領域包括醫療、教育事業以及住房分配等不屬于經營性質。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些領域的性質也在發生變化,很大程度上采取了收取費用提供服務的經營方式,具備了經營的特征,這些領域的經營行為應當適用《消法》的一般原則。但是,由于實踐中對此存在很大的爭論,嚴重限制了《消法》的作用。處理好這一問題,建議通過修改《消法》、明確國務院應當制定《消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使《消法》和《消法》的實施細則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這樣既可以保持《消法》作為法律本身的相對穩定性,又可以比較容易地通過不斷補充、修改、調整實施細則的辦法解決法律的應變性問題。
二、 權利范圍問題
權利是保護消費者的基本依據。《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使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憑借法律的力量,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銷方式的變化,特別是網絡經濟的出現,僅僅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或者說,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權利已經超出了九項權利的范圍,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費者的隱私權。隱私權雖然受民法保護,但是在消費關系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內容,經營者未經允許,為了謀利擅自泄露消費者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有必要擴大《消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范圍。
三、 行政保護體制問題
現行《消法》體現行政保護的制度主要涉及第28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第34條關于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規定;第50條:對經營者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未規定的,由工商部門進行處罰。這些規定明確了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調解解決消費糾紛和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三個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體現了政府領導下,以一個部門為主,多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行政保護構架。但是,實際操作中矛盾很多,現行《消法》應當在研究如何建立更加有效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體系的基礎上,通過法律修改,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綜合協調機制,進一步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政部門的各項具體職責。
四、 維權途徑問題 維權途徑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問題。現行《消法》為消費者提供了五種維權途徑,但是這五種途徑都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嚴重地影響到消費者權益的落實。第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第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第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第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改善現行仲裁制度,或者建立靈活的行政裁決制度和小額消費糾紛的審判制度。
五、 舉證責任和費用問題
建立合理的舉證責任制度與消費糾紛的順利解決關系密切。目前《消法》中對于發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沒有做專門的規定,按照消費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范疇的推論,消費糾紛應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是消費糾紛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糾紛的差異性,即消費者在消費糾紛中處于弱者的地位,對于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來說,消費者掌握的商品知識相對少,信息不對稱,發生商品質量問題時,難以說清問題的原委;消費糾紛中的產品質量問題又往往發生在購買后的使用中,不僅需要通過商品檢測,有時甚至需要通過商品鑒定來確定。對此,應當在堅持一般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原則下,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按照舉證責任與舉證能力相適應的合理原則,確立體現保護弱者、傾向于消費者一邊的舉證責任制度。
六、 賠償主體問題
確定賠償主體的問題是落實消費者求償權的關鍵。目前,《消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后的賠償主體做了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但是,這樣規定也容易造成對《消法》的歧義,認為消費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損害時,只能向銷售者求償。為此,應當在規定銷售者負有承擔先行賠償義務的同時,明確消費者對賠償主體的選擇權。
七、 民事責任的落實問題
這一問題涉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核心問題。消費者的權益一旦受到損害,向經營者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合法要求時,經營者能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責任就成為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義務明確、責任明確、賠償方式甚至具體賠償數額明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種種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要求的現象也普遍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一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后,往往引起兩個法律后果,即需要同時追究經營者的民事侵權責任和行政違法責任,對于違法者來說往往需要向消費者賠償,并由行政機關處以罰款。在違法經營者的財力不足以支付兩項款額時,應當優先保證消費者的賠償金,對此,《消法》應當予以明確。否則,有可能造成執法機關先收繳罰款后,經營者沒錢賠償消費者的問題。
八、 行政執法措施問題
行政執法措施是行政機關執法到位的保障,法律應當賦予行政執法機關與其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手段。但是,目前《消法》缺乏對執法措施的明確規定。一是對行政機關查處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沒有明確其可以行使哪些調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后,為了控制危害范圍、降低危害后果,行政執法機關需要采取一定的應急手段。總之,執行《消法》的行政措施主要應當包括案件的強制性調查權和控制危害后果的應急措施。
九、 糾紛的訴訟程序問題
司法訴訟途徑是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保障。目前,消費訴訟主要是由消費者個人提起,而且沒有適用于消費者群體訴訟的程序,這種訴訟制度已經不適應消費者維權的實踐需要。應當完善現行消費糾紛的訴訟程序,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建立適合于解決群體消費糾紛的訴訟程序,同時,賦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代表消費者利益和國家利益提起訴訟的職權,以更好地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十、 行政處罰條款不全問題
《消法》第三章對經營者的義務做出了規定。這些義務是相對于消費者的權利而言的,即經營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消費者的權利就沒有保障。但是,現行《消法》中對若干經營者的重要義務都沒有設定違反義務的行政處罰條款。例如,《消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者對缺陷商品的報告義務、告知義務和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第21條規定的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的義務,以及第24條有關格式合同義務都沒有規定處罰條款,致使這些重要的義務形同虛設,經營者很容易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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