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市一旅游公司代售假保單 投保人出事索賠委托方航空公司擔主責
新華網 廣州11月4日電 親人外出途中死亡,家人持其在某旅游公司購買機票時附帶購買的旅游保險前去保險公司索賠,沒想到保單竟然是假的。此種情況到底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呢?日前,廣東中山市中級法院對這宗保險糾紛案件作出二審判決:航空公司承擔20萬元的賠償責任,某旅游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3年12月初,廣西人屈某到中山,委托朋友麥某向中山某旅游公司票務中心訂購回桂林的飛機票,并買了旅游綜合保障保險,保險期限為12月8日、9日兩日。屈某乘飛機回桂林市后,于12月9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屈某家人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以假保單為由拒賠并報了案。
2004年4月20日,屈某家人以某旅游公司和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人身意外保險金20萬元。法院受理本案后,將保險公司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某航空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審訴訟期間,某旅游公司以航空公司提供的保單為假保單涉嫌詐騙,向中山市公安局報了案。
一審判決判令某旅游公司賠償屈某家人20萬元,航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旅游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中山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假保單造成的締約過錯責任應由航空公司直接承擔。某旅游公司所提供的由某航空公司出具的4份《收據》,經手人為航空公司職員,證明某航空公司委托某旅游公司銷售保險事實存在。而某旅游公司作為代理人,未能對保單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致給付假冒保單給屈某,也存在過失,應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作出前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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