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天津9月21日電
天津師范大學外國語學院英語教育專業(yè)本科女生張某因不服學校作出開除其學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依法判決撤銷被告《關于對外國語學院學生張某考試作弊問題的處理決定》。
原告張某是天津師大外國語學院英語教育專業(yè)2001級本科生。2005年3月17日,在學院組織的“英語學科教學論”考試中,張某因請假聯(lián)系工作不能返回參加考試,請他人代考,被監(jiān)考教師發(fā)現(xiàn)并上報學院。校方于3月24日作出給予張某開除學籍處分的處理決定。
庭審中,原告張某訴稱其平時學習成績優(yōu)異。3月17日臨時舉行的“英語學科教學論”考試,因請假不能返回,倉促之下請他人代考。事后也作了深刻檢討,主觀上積極承認錯誤,但是校方仍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剝奪其受教育的權利,開除學籍的處分明顯不當。為此,張某請求天津二中院撤銷被告天津師范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并向法庭提交了手抄處理決定作為證據(jù)。被告天津師范大學辯稱,原告在考試中作弊情節(jié)嚴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校方的處理決定于法有據(jù),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被告對原告作出的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
審理后經(jīng)評議,天津二中院認為,根據(jù)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學校對在校學生具有管理職責,對于違反規(guī)定的學生可以給予處分。法院認為,開除學籍處分是對學生違規(guī)違紀處分最嚴重的一種,因此,大學在對學生作出該處分時應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但校方無法證明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了相應的程序,也不能證明其在處理決定作出前,向原告告知了處分事實和依據(jù)并聽取了原告的陳述和申辯。此外,雖然校方提交證據(jù)證明原告在處理決定送達書上簽字,但其并未將處理決定實際送達原告。另外,大學提交的證明原告存在違紀事實的考試情況記錄表及情況說明表明,考試只有一名監(jiān)考教師,且該監(jiān)考教師系任課教師,與師大提交的教育部關于嚴肅考風、考紀的規(guī)定不相一致。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大學在對原告處理決定未按程序履行,原告要求撤銷處理決定的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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