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要給欺詐者痛下猛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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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9日 10:36 南方周末 | |||||||||
受訪: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部副主任: 陳 劍 采訪:本報記者 沈 穎 時間:2006年6月23日
記者:汽車究竟屬不屬于生活消費品? 陳劍:對于生活消費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是可以的,但關鍵在于不能隨意解釋“消法”的適用范圍。立法中,對生活消費品沒有詳細列舉一般的和奢侈的之分,只要是用于生活的、非經營性的,都受“消法”保護。如果說汽車不是消費品,那么珠寶、裘皮大衣等高額商品是不是消費品? 記者:那么,你對法院的判決如何看待? 陳劍:生活消費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車消費是奢侈消費為由將其排除在“消法”保護之外。2003年9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關于小轎車經營企業虛構商品緊俏信息誤導消費者是否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為問題的答復》中,明文規定小轎車經營者有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應適用“消法”。 居民消費從結構上看,可分為三類,一是以各種生活必需品為主的生存型消費;二是以文化、科技、藝術、教育等精神消費為主的發展型消費;三是以娛樂、舒適、旅游等需求為主的享受型消費。隨著經濟發展,生活消費品的內容在不斷變化,從最初的縫紉機、自行車,到后來的洗衣機、電視機,再到商品房、汽車、旅游等新興消費領域,各種原本昂貴的消費品正進入尋常百姓家。商品的種類、價格不是衡量是否生活消費的判定標準。 記者:在汽車領域出現欺詐行為,是否應按照“消法”第49條,做雙倍賠償? 陳劍:“消法”與合同法、民法通則最大的不同是,沒有對消費者有特殊的保護政策,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如果構成欺詐,“消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只是補償損失,而是懲罰性質,要進行雙倍賠償。“消法”第49條是消法中最閃光的條款。持“汽車不是生活消費品”的論調實質,就是想逃避第49條的懲罰。 記者:中消協如何看待“汽車不是消費品”的論調? 陳劍:究其本質來說,這種論調和以前討論的“商品房是不是消費品”如出一轍。“消法”實施12年,確實有一些值得爭議的話題,最早的關于教育和醫療是否適用“消法”等。一些人認為企業是國家的納稅大戶,要讓行業發展就要讓一部分人——消費者先付出代價。真正為國家稅收作貢獻的是消費者,過多考慮部門和行業利益不僅可能導致司法不公,也會使人們對法律尊嚴、司法體制產生質疑。如果司法不能給欺詐者痛下猛藥,欺詐行為就會像傳染病一樣,到處肆虐。 這是一次本不應該發生的討論,就像一個地震,把社會上累積已久的矛盾爆發出來。最早這種觀點從商家口中說出,是逃避“消法”的借口,但如果法院如此判決是危險的。觀點之爭的背后,實質是利益之爭。當越來越多的內容已經納入到消法調整的范圍后,有人不斷的抗爭,試圖逃避“消法”的制裁,這種苗頭如果持續下去,會把整個“消法”的立法基礎破壞。中消協發表觀點是對“消法”的捍衛。我們期待最高法能夠就“消法”,特別是第49條適用中的重大問題出臺司法解釋,推動“消法”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這將有可能平息這種不必要的爭論,減輕消費者的維權訴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