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2日訊 周海平
在家樂福的出租場地買的手鐲與實際質量品級不符,顧客將家樂福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2005年3月17日,王某在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馬連道分店內的珠寶專柜,看中了一
只標價36800元的A級翡翠手鐲,經雙方討價還價,最后雙方以6000元的價格和被告假一罰十的條件達成協議。但買回手鐲后,王某覺得有些掉色。為進一步確定該手鐲的質量品級,王某于2005年7月3日拿著手鐲到國家首飾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要求復檢,鑒定檢驗人員口頭告知該貨并非A級而是處理品。據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貨,按假一罰十的約定賠償經濟損失60000元。再三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某便起訴要求家樂福返還貨款6000元,賠償經濟損失60000元。
家樂福辯稱,原告與其不存在商品買賣關系,因此,家樂福對該商品的質量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王某說手鐲在馬連道店買的,但事實上,手鐲的真正出賣方是北京金玉工藝品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北京福地通達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而不是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北京金玉工藝品有限公司是在家樂福馬連道店租賃營業場所的獨立法人,應對其經營行為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與北京金玉工藝品有限公司僅存在租賃關系,對北京金玉工藝品有限公司的經營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庭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原告認為,東西是在家樂福購買的,收據有家樂福的蓋章。所以,王某堅持起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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