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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存在過錯 不構成醫療事故仍然賠患者16萬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6日 09:35 法制日報

  法院不用鑒定結論定案而只作為證據使用 認定醫院存在過錯

  不構成醫療事故仍賠患者16萬

  本報訊 潘從武 記者吳亞東 近日,當應華(化名)拿到16萬元的賠償時,心中百感交集。按照常規,這起被鑒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患者是不可能打贏官司的,法官
偏偏判患者贏了,而且雙方都沒意見。

  今年1月13日,應華9歲的兒子因為發燒腹痛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醫院就診,但萬萬沒想到,就在入院的第二天晚上,孩子抽筋及口鼻出血,因肝臟衰竭而死亡。悲痛欲絕的應華多次找醫院討說法,可是醫院以沒有過失行為為由置之不理。

  烏魯木齊市沙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果認定院方搶救過程中無違規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這樣的鑒定意味著患方基本贏不了這場官司。

  而審理此案的法官并沒有用鑒定結論來決定案件的最終結果,卻將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法官抓住案件的關鍵環節,從醫療事故程序和實體上對

醫院的行為進行審查。由于院方未對當時使用的藥品及液體保留和封存,并且私自涂改了病歷,所以法官認定醫院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都存在過錯。同時法官還考慮到在醫患糾紛中,患者總是被動一方,舉證比較困難。因此,法官又從醫患服務關系中審查過錯責任,要求醫院對自己沒有過錯進行舉證,但是院方沒有舉證證明患者在治療前的疾病狀況,而且未封存保留滴注剩余液體,所以醫院在處理事故中存在程序錯誤。

  最終,法院認定,在診療過程中醫院存在過錯,判決醫院賠償應華損失16萬元。宣判后,醫院很快賠償了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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