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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布黑車處罰條例 未獲許可經營可罰50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5日 11:02 華夏時報

  本報記者 李雪 報道 按照國務院法制辦規定,對于未取得出租客運許可的“黑車”,沒有制定地方法規的地區,最高將被處以5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昨天,交通部官方網站公布了國務院法制辦關于對未取得出租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實施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通知。

  通知規定,地方性法規《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或《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無證經營
的“黑車”已設定行政處罰的,各地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涉嫌無證經營出租汽車的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向與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進入無證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扣押與無證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扣押用于從事無證經營的出租汽車等。

  同時,未制定《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或《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地區,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4條,對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件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對于無證經營行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無證經營行為較輕的,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證經營的車輛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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