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漿勝訴商標權官司:寧波永和無須換招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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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02日 11:12 新華網 | |||||||||
新華網杭州10月2日專電 (記者 鄭黎 陳海濱) 在寧波紛爭兩年的“永和豆漿”商標侵權案終于有了一審判決結果。寧波市中級法院于9月30日駁回上海弘奇公司關于寧波“永和”商標侵權的訴訟請求。 永和豆漿最早源自我國臺灣省,2001年至2004年間,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從他人手中獲得了該商標,擁有在第42類服務上注冊的“稻草人”圖形商標、在第43類服務上注冊的
早在2001年以前,寧波市海曙區和江東區已經先后經工商注冊登記分別開出了“寧波海曙永和豆漿店”和“寧波江東東勝永和豆漿店”,根據工商企業登記法規中同一注冊地不得重名和注冊在先等規定,上海弘奇想在寧波推廣加盟店遇到了困難。今年2月,上海弘奇將海曙永和豆漿店和江東東勝永和豆漿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索賠30萬元經濟損失。 在庭審中,主審法官認為,寧波海曙永和豆漿店和江東東勝永和豆漿店提供的永和豆漿餐飲服務,與上海弘奇核準的“永和”豆漿商品是否類似,是此案認定中侵權與否的關鍵。 據了解,寧波兩家永和豆漿店分別于1997年和2000年經工商核準登記為永和豆漿店,“永和”是兩家豆漿店企業的字號。寧波兩家豆漿店在店招上使用“永和豆漿”是對企業名稱的簡化使用;兩家豆漿店的菜譜上僅列寫“甜豆漿”和“咸豆漿”兩種豆漿食品,并未提供上海弘奇所使用的“永和牌”豆漿或標注為“永和甜(咸)豆漿”,因此寧波永和餐飲服務所使用的豆漿商品與上海弘奇的豆漿商品并不存在特定聯系。 主審法官據此認為,上海弘奇狀告寧波永和的商標侵權訴訟不成立。此外,法院還判決,寧波兩家永和豆漿店須停止對上海弘奇獲得獨占許可使用的第42、43類上注冊的“稻草人”圖形商標和“稻草人頭像”和“Yonho”組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賠償上海弘奇3萬元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