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靳曼) 從12月1日起,在出游中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購物,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這是昨日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陜西省旅游管理條例》規定的。
條例規定,如果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所購買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協助旅游者退換。旅行社和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串通、欺騙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還應當依法賠償。
根據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旅行社將已經訂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應當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應當返還旅游者預付的旅游費用;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條例規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制度,公布投訴電話,受理旅游者的投訴。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旅游者的投訴,屬于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條例規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內的專項規劃,應當聽取公眾意見。新建、改建和擴建旅游建設項目以及旅游設施項目,不得破壞旅游環境和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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