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二字引紛爭 滬法院駁回永和豆漿訴訟請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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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9日 14:10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9月29日電 近來“永和豆漿”、“永和大王”、“永和喜年來”幾家豆漿店之間為了“永和豆漿”的商標頻起紛爭。“永和豆漿”、“永和大王”的商標之爭剛剛偃旗息鼓,“永和豆漿”又將“永和喜年來”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8日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永和豆漿”的訴訟請求。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原告上海弘奇公司認為被告上海尚介青食品公司擅自使用“永和
法院經審理認為,就“永和”兩個字本身而言,因其在區別不同商品和服務來源時顯著性較弱,故不能成為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由于“永和豆漿”商標系圖文組合商標,與“喜年來”所使用的“永和”兩個文字有明顯區別,且以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觀察和判斷,兩者在整體上并不構成近似。被告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樣,“成長的故事”等照片也不會產生貶低原告商品和服務聲譽的結果。因此,原告認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張均不能成立。 據悉,臺灣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經核準注冊了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圖形“草帽臉”三部分組成的圖文組合商標,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林先生經許可獨占使用該商標。2000年6月,林先生在浦東開設了第一家永和豆漿店。而“喜年來”文字商標于1998年4月28日經核準注冊,并轉讓給丘先生后許可給被告上海尚介青食品公司使用,該公司開設的豆漿店店招為紅底白字,服務標識的文字部分為“喜年來永和新一代”,外賣杯和便利袋上也印有相同文字。在被告的菜單及店堂中均懸掛了“喜年來”快餐店歷史變遷的照片,其中一組題為“成長的故事”。(湯海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