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 (首席記者 楊玉峰) 針對商場及超市內時常發生的六種不和諧現象,中國消費者協會昨天與中國百貨商業協會聯合進行了點評,這也是中國消費者協會連續第三年挑戰不平等格式條款和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
六大不平等條款點評
●獎品、贈品質量問題免責
條款1:有獎銷售,獎品無償贈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
條款2 :買一贈一,贈品不實行“三包”。
點評:商場舉行有獎銷售和買一贈一活動,這類“贈與”其實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特價、打折商品概不退換
條款1:特價(降價、減價)商品概不退換。
條款2: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點評:商品出售者必須對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么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
●特殊商品無“三包”承諾
條款1:藥品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條款2: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點評: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為具有特殊性就一概免責。商品若發生質量問題,商家就應按《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維修、更換或退貨義務。
●“最終解釋權”變成擋箭牌
條款: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點評:消費者參加商家舉行的促銷活動,事實上與商家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規定,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商場的解釋只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解釋,但不是最終裁決。
●購物出門保安再驗小票
店規:購物后保安查驗小票并蓋章。
點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之時,已經取得了所購物品的所有權。購物后,商場保安再強行查驗小票,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兒童游玩出事故商家不負責
條款: 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概不負責。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作出了“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一些商場關于“兒童游玩時發生事故,本店概不負責”的聲明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而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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