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27日電 (記者 劉菊花) 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百貨商業協會27日聯合通報“2005年商場、超市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六種條款遭到點評。
點評一:典型條款:“有獎銷售,獎品無償贈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買一贈一,贈品不實行‘三包’”。
商場舉行有獎銷售和買一贈一活動是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前來購買商品,此種贈與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基礎上,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中已經包含了贈品的成本。所以,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點評二:典型條款:“特價(降價、減價、誠價)商品,概不退換”。
商品出售者必須對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商家可以對商品自由定價,但價格高低與商家是否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無關。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么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
點評三:典型條款:“藥品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免責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質量問題,那么就應該按法律規定承擔維修、更換或者退貨義務,消費者也有權提出這樣的要求。
點評四:典型條款:“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許多商場和超市在促銷活動規則或會員卡、貴賓卡上,都寫有這樣的條款。商家是想在促銷活動中擁有絕對權利,有權隨時終止或修改會員卡、貴賓卡的約定內容,保留任意解釋活動的各項規定的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消費者。商家與消費者一旦發生消費糾紛,該聲明就成為推卸責任的法寶和擋箭牌。其實,消費者參加商家舉行的促銷活動,事實上與商家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規定,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商場的解釋只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解釋,但不是最終裁決。
點評五:典型條款:“購物后保安查驗小票并蓋章”。
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時,已經取得了所購物品的所有權。購物后商場保安再強行查驗小票,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
點評六:典型條款:“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
一些大型商場為給帶孩子的家長提供購物方便,專門為孩子設置了游樂園。按照《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場以此條款作為店堂聲明,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因而也是無效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