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湯新穎 通訊員 藍嵐) 昨日,廣州市物價局下發《關于我市區域性管道燃氣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廣州市區域性管道燃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當CP(即液化石油氣國際市場合同報價)或廣州石化掛牌價連續10日的平均價格上下浮動超過物價部門原核定經營企業氣價時的CP報價或廣州石化掛牌價10%時,區域性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向物價部門提出調價申請。該《通知》即日起實施。
據了解,關于區域性管道煤氣價格問題,市物價局曾于2004年制定了《關于區域性管道燃氣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價〔2004〕169號),已試行一年期滿,此次是最新確定相關事宜。
《通知》明確,區域性管道燃氣是指除廣州市油制管道氣管網以外由合法經營主體在一定區域內經營的管道燃氣。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的規定,其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
《通知》明確,對區域性管道燃氣的價格實行動態管理。以進口氣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以液化石油氣(簡稱“LPG”)國際市場合同價格(簡稱“CP報價”)為依據;以國產氣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以LPG廣州石化掛牌價為依據。當CP報價或廣州石化掛牌價連續10日的平均價格上下浮動超過物價部門原核定經營企業氣價時的CP報價或廣州石化掛牌價10%時,區域性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向物價部門提出調價申請。
《通知》規定,擬調定價的區域性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提前向物價部門提出調定價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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