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納入醫療糾紛,擴大商品召回范圍,而在全國率先應用舉證責任倒置,更被譽為里程碑式進程
本報記者 邵芳卿 發自福建
當第13號臺風“泰利”逼近福建的同時,今日生效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下稱《新法》)也在福建廣大消費者、經營者乃至政治、經濟、法律界刮起一陣臺風,各方感受各異。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稱,今日起醫療糾紛納入《新法》調整,消委會可以介入醫療糾紛,并將召回制度范圍由汽車擴大到一般商品,而消費糾紛則開創性地應用舉證倒置原則。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營官稱,《新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價值取向。
消委會介入醫療糾紛
在去年8月5日的立法聽證會上,醫患雙方和法律界人士曾就醫療糾紛是否納入《新法》唇槍舌劍,各執一詞。
而今,記者看到,《新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而病歷資料限定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規范書寫并妥善保管,方便患者和親屬查閱或復印,未經同意不得公開。
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應明示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按規定出具詳列收費項目、標準及金額的收費清單,不得收取未提供的服務或藥品的費用,不得收取高于實際服務標準的費用,否則將被處以亂收費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由此正式變更為“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四字之差的背后是該委員會權限的進一步擴充。
該委員會秘書長劉友榕表示,將充分利用該法賦予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查詢權,必要時要求有關部門組織聽證。
根據規定,該委員會另一重要職責是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據此推定,今后醫療糾紛如果進入訴訟程序還將獲得該委員會的支持。
而涉及兩個部門以上的,該委員會“應當提請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處理”,這就避免了部門推諉。
消費糾紛應用“舉證倒置”
被中國消費者協會譽為消費者的一大福音的是,該法將舉證責任倒置開創性地應用到消費糾紛。
《新法》規定,商品和服務質量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該商品和服務無質量問題的證據,雙方未約定的,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鑒定。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經營者無法提供證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關人士稱,這就避免了由于檢測或鑒定費較高,消費者被迫放棄維權的弊端,破解了消費糾紛中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從而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道路上向前跨越了實質性的一步。
據悉,此次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應用在全國地方法規中尚屬首次。
開門立法意義深遠
20場次協調會或論證會,3次深入基層調研,聽取300人次意見,發出書面征求意見稿200份,征集57份180條的修改意見……一連串的數字證明了《新法》在各方利益博弈中的歷程。
“《新法》實施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福建省工商局代表稱。
參加立法論證會的消費者代表衛鋼明稱,這部通過“開門借腦”催生的法規事關3000多萬福建人和數百萬在閩生活和工作的省外人員的切身利益,《新法》的實施,打破了此前消費者對有關部門迫于壓力放棄的顧慮。
消費者代表王利平表示,開門立法為各方利益博弈提供了公平的平臺,使創設良法成為可能,也降低了守法成本。他希望福建省今后立法在“開門借腦”上能繼續前行。
據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介紹,此次立法,關鍵的后期還首次采用“走出去”的“借腦立法”的方法,邀請省內7位法學家和上海、甘肅、安徽、浙江等外省立法相關人員到福州參與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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