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受侵犯 市場管理者先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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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0日 13:14 文匯報 | |||||||||
文/本報記者 邵珍 昨天,在市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草案)》進行分組審議的過程中,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完善先行賠償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條例(草案)》第23條規定,場內經營者如果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無法向場內經營者索賠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在先行賠償消費者后,市場經營管理者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場內經營者追償。 “先行賠償制度的設計,對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審議中,許多與會者對這一條款的設立予以肯定。但如何增強操作性,讓這項制度更加具有生命力,許多委員提出,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應該充分地考慮如何把先行賠償制度設計得更為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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