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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特別提醒:警惕所謂沖值計劃和增值計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0日 09:43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翟惠敏 見習記者 彭于艷

  針對目前一些境內外社會閑散人員在境內拉客戶投資所謂的“沖值計劃”和“增值計劃”,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有關負責人今天發表談話,提醒廣大公司、企業及個人投資者不要相信,不要參與此類欺詐投資活動,以免上當受騙。

  據有關宣傳資料詐稱,“沖值計劃”是企業或個人只要將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美元的資金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5家銀行的廣州分行,在15天內不提取、不移動;同時將3天內有效的銀行對賬單、授權查詢函、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營業執照或護照的彩色掃描件交給安排操作方。安排操作方經查證存款屬實后,與存款的企業或個人簽訂《沖值計劃合作備忘錄》,并安排該企業或個人與上述五家銀行之一的廣州分行簽訂沖值合同。在合同簽訂后的3個工作日內,存款的企業或個人可獲得所存入資金的2至3倍的利潤;滿15個工作日后,可獲得所存入資金6倍的利潤。安排操作方與有關中介人員可以得到總利潤1.8億元人民幣8%的獎勵。

  據介紹,這些有關“沖值計劃”的宣傳資料中還有一份偽造的“銀監會2004年6月28日《關于為境內外資金兌沖的規定》”。

  所謂“增值計劃”,投資者的存款額最小為1億美元。具體操作是投資者將1億美元或等值人民幣存入國內工、農、中、建四家銀行或世界排名前100名大銀行,定期一年零一個月,保證資金來源合法,保證不提取、不轉讓、不掛失、不抵押、不移動,并提供投資者個人身份資料或企業注冊資料和存款資金證明彩色復印件、授權查詢函。經查證屬實后,由安排操作方與投資者簽訂《增值計劃備忘錄》,并安排投資者與操作方(國外執牌公司)在廣州、深圳或香港簽署增值運作合約。合約簽署后,投資者與操作方在香港操作銀行開設銀行聯名交易賬戶,操作銀行將等值1億美元的現匯匯入聯名交易賬戶,投資者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操作方進行增值運作。操作方則利用聯名交易賬戶的資金額度在國際市場上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操作期限為十個月。增值總利潤為投資金額1億美元的6倍,投資者得50%,操作方得30%,安排操作方以及各方中介共得20%。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所謂“沖值計劃”和“增值計劃”活動明顯具有虛假性和欺騙性,其宣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國務院的指示,安排廣東五大銀行先行操作”、“中國人民銀行對美聯儲承諾了保密”等純屬假借國家銀行的名義造謠惑眾,其保證“投資方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只要在15天操作期內不提取本金,即可獲得超過本金10倍以上的利潤”,不但不符合國際金融投資市場的投資回報率,而且十分荒謬,有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國內企業和居民巨額資金之嫌。

  本報北京8月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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