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線旅客傷亡可賠11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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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8日 00:09 競報 | |||||||||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7月31日正式對我國生效 本報訊(記者 郭靜) 一項使旅客在乘坐國際航班時,權益得到更好保護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又稱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將于2005年7月31日在我國生效。根據這個《條約》,國際航空旅客傷亡賠償限額在航空公司免責的情況下可達到約110萬元。
不久前,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塔耶布·謝里夫先生向中國常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張亞峰先生致函通知:《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于2005年7月31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 公約主要對國際航空運輸中的承運人賠償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內容涉及賠償金額、電子客票的保護、旅客的舉證責任等問題。 《公約》實行后,旅客傷亡時,不論承運人是否有責任,只要損失不是索賠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增加到10萬特別提款權(按照公約簽署當日的貨幣換算標準,約13.5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10萬元。下同),當旅客傷亡是由承運人責任造成時,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的賠償。另外,對于航班延誤造成損失的,每名旅客賠償限額為4150特別提款權。行李賠償時,不再按照重量計算損失,每名旅客以1000特別提款權(約1350美元,約合人民幣1.1萬元)為限。 《公約》還引入了“運輸憑證”的法律概念,彌補了電子客票出現后的法律空白,加強了對電子客票的保護。新《公約》在舉證責任上更加傾向于保護旅客,航空公司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護。 民航總局有關人士稱,《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航空運輸,國內航空旅客無法適用上述權限。并且在我國政府另行通知前,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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