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4月26日電(毛朝敬侯濤)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最近對梓潼供電局強制用戶使用指定電表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廣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梓潼供電局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介紹,1999年8月中旬,廣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劍閣分局接到群眾舉報:綿陽電業局梓潼供電局在梓潼縣元山場鎮農網改造工程中,強行更換用戶正在使用的電表,迫使用戶只能使用其提供的電表,當地群眾意見很大。得知情況后,市、縣工商執法人員迅速行動。經調查證實,綿陽電業局梓潼供電局1999年7月至9月對劍閣縣元山場鎮農村電網進行改造,共在元山場鎮安裝了由其提供的323只立戶電表;同時梓潼供電局以便于輪換、維修、管理為由,規定立戶電表只能由供電局提供,用戶原來使用的電表無論新舊、合格與否,一律不得安裝,也不得自行購買新的電表;而且要求用戶每只電表交納70元至1320元不等的電表保證金,一共收取323只電表的保證金38280元,不接受者將停止供電。
廣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梓潼供電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有關規定,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據此作出了對梓潼供電局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梓潼供電局表示不服,上訴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