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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破產重振非破產清算 雷曼或可浴火重生(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 09:22  法制日報

  救與不救:有形與無形之手運用嫻熟

  從亞當·斯密到薩繆爾森,都力主政府盡量少干預經濟,讓無形之手去調控經濟運行;當市場失靈時,政府有責任通過有形之手來維護經濟的健康穩定運行。

  一般來說,政府通過有形之手來維護經濟的健康穩定運行也主要集中在宏觀經濟領域,極少涉入微觀企業層面,即使在1929年的經濟大危機也是如此。因為美國的企業多是私企,用納稅人的錢去幫助私企渡過難關于理不合,于法無據。這次次貸危機與以往不同,是“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小的金融機構的破產在所難免,超大型金融機構同樣瀕危。超大型金融機構的破產,勢必會引發金融系統的地震,進而危及宏觀經濟的穩定和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美國政府已經顧不及所謂的條條框框了,直接幫助可能引發宏觀經濟穩定的瀕臨破產的超大型私人金融機構。

  2008年3月,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自1930年以來首次打破慣例,出資支持摩根大通收購貝爾斯登;2008年9月7日,美國政府宣布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2008年9月18日,美國政府出面援助AIG。這一切說明,無論是私企還是國企,只要企業足夠大,涉面廣,“大到不能倒”時,美國政府不會視其倒閉而不管。令人驚訝的是,動用納稅人的錢去援助私企,美國總統、美國國會、美國財政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想法驚人地一致,均積極響應,各種法案順利通過,幾無阻滯。

  這一切說明,美國政府的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運用是何等嫻熟。但可以肯定的是,美國政府通過有形之手介入微觀企業層面,一定是短暫的;一旦宏觀經濟穩定,美國政府會從微觀層面抽身,讓無形之手去調控經濟運行。

  但問題是,前管貝爾斯登,后援AIG,而獨不理雷曼兄弟公司,是何緣故呢?主要是美國政府援助力量有限。當第五大投行貝爾斯登即將破產時,政府不能不管,因它企業大,涉面廣,具有骨牌效應。但管了貝爾斯登后發現,美國次貸危機比預想的要大得多,不僅貝爾斯登,另其他四大投行也在劫難逃。為了留夠足夠的銀彈,幫助涉面更廣、影響更大的企業,對雷曼只好忍痛割愛了。

  是“破產重振”非“破產清算”:雷曼或可浴火重生

  這次,雷曼兄弟公司是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提出破產申請的。一旦申請得到批準,雷曼兄弟公司將在破產法庭監督下走上重組之路。

  美國破產法規定,采破產法第7章是將營運終結,資產全數出售,企業從此消失;采第11章的企業,通常仍有繼續經營的想法,希望獲得一個債務寬限,贏得一個喘息的機會。至于是否能繼續經營,是繼續經營對利害關系人有利,抑或直接出售對利害關系人有利,由法院來判斷。

  雷曼兄弟公司采取的是第11章“破產重振”,因此并未完全消失,仍能在“破產保護”的名下,持續運作,維持對利害關系人的承諾。許多采取第11章“破產重振”的美國企業,約有10%的破產企業能起死回生。例如,2005年,美國合眾航空公司通過“破產重振”,擺脫了危機,走上了與美國西部航空公司合并的“復興大業”,并從美國第十大航空公司一躍而成為第五大航空公司。雷曼兄弟公司能否浴火重生,要視次貸危機影響的程度和持續的時間。

  對債權人和股東來說,他們也青睞采用第11章的規定進行“破產重振”。如采用第7章,破產清算的債務清償率只有7%,而采用第11章,債務清償率高達20%。對管理層來說,也多選擇第11章進行破產保護,因為他們仍保持對公司的控制。

  對破產企業來說,走“破產重振”之路不失為沒有辦法的辦法,實為孤注一擲。

  根據破產法第11章,企業提出破產保護申請后,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重組計劃,并在之后60天的等待期內,靜候債權人的投票結果;股東委員會、債券所有人委員會以及勞工組織也將列席投票過程。在破產保護期間,公司正常業務照常運轉,企業現有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將繼續留任,在法院和股東的監督下運營業務。同時進行資產和債務結構重組,調整經營策略。在制定重組計劃時,企業可與由債權人和股東組成的委員會談判,爭取解除部分債務。如果申請破產保護一年后還沒有完成企業重組整合,企業還可以申請繼續延長破產保護期限,最長可以持續6年。

  在破產保護期內,自動免責條款立刻生效,企業所面臨的一切訴訟,包括債務訴訟將自動凍結,債主不得追討債務,不得扣押該公司資產,甚至在法庭的同意下不必付利息或本金,一切等到該公司離開破產法保護后再說。

  因此,雷曼兄弟公司完全可以充分利用破產保護的這段時間走上復興之路。問題是,雷曼兄弟公司能否東山再起,除了自己的努力外,關鍵還要看美國經濟能否走出次貸危機的陰影。因此,雷曼兄弟公司的救贖之路可能會一波三折,并不平坦。(陳坤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商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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