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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審核陽光作業(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 11:50 南方都市報
廣東恒通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鄭名偉表示,明確30天的停牌期限無論對投資者還是上市公司都是好事。設立停牌制度本來是為來幫助投資者獲得公平、公開、公正的信息,但以前一些上市公司在重組時停牌時間過長,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受停牌的影響長時間不能獲得流通,利益往往被侵犯。 本報記者 劉斌 -相關報道:深交所規范現金選擇權業務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組過程中現金選擇權相關行為,深交所與中國登記結算深圳分公司近日也聯合頒布了《上市公司現金選擇權業務指引》。 所謂現金選擇權,是指當上市公司擬實施資產重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時,相關股東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在規定期限內將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給第三方的權利。 按照深交所《指引》,上市公司選擇現金申報期間不得少于五個交易日,并可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和手工兩種方式向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權申報服務。選擇手工方式的,其現金選擇權申報期限如果為五個交易日,其標的股票參考股價與現金選擇權價格溢價比應當大于50%.申報期限超過五個交易日且在十個交易日以內的,溢價比應當大于100%.申報期限超過十個交易日的,溢價比應當大于200%. 此外,上市公司應當在現金選擇權申報首日和截止日刊登行使現金選擇權提示性公告。現金選擇權申報期間超過五個交易日的,上市公司還應當在每周的星期一刊登相關進展公告。 本報記者 萬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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