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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審核陽光作業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 11:50 南方都市報
證監會明確重組申報九程序,上交所設定30天停牌期限 漫畫/鄺飚 為配合18日開始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前日(20日)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申報、受理、審核程序,以及是否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等九大程序。據悉,此次《指引》的發布,也是證監會首次將相關工作流程公布于眾,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制度邁出“陽光化”的一步。 與此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明確提出重大資產重組連續停牌不得超過30天。 重大重組公告須3日內上報 《指引》對申報程序、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審核程序、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封卷程序九方面的程序做了明確規定。 證監會上市部表示,《指引》的發布是按照國務院和證監會的有關要求,落實政務公開,推行“陽光作業”,提高審核效率,改進和完善服務工作。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做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并公告后3個工作日內編制申請文件,并委托獨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申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或發出補正通知。同時,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 重大重組停牌不得超30天 針對之前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不少業內人士指出,《重組辦法》并未規定資產重組進行途中陷入停滯時應該何時復牌,僅規定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每周發布一次事件進展情況公告。因為如果上市停牌時間過長,就可能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針對《重組辦法》遺留的這一問題,上交所日前做出了“30天停牌期限”的規定,上市公司在籌劃、醞釀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過程中,應當做好保密工作,并最遲在向公司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材料前向上市部提出股票連續停牌的申請,且須對連續停牌期限做出明確承諾,連續停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天。 上交所有關人士解釋,此舉主要是為了讓市場有一個比較明確的預期,避免出現以往停牌時間過長、投資者手中股票長期無法交易的情況,也是為了避免用重組“忽悠”市場,倒逼上市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制訂更周密、更完善的重組預案,提高重組效率。 據悉,ST大江因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而發布的“關于股票連續停牌公告”,已經按照備忘錄的要求操作。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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