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平頂山市一小區內,年齡分別為10歲和6歲的兩兄妹順著通風管道從29樓墜到負二層墜亡一事,引發熱議。孩子家長提出物業管理不當,存在通風管道旁無警示標志等問題。
小區物業人員回復媒體表示,此次事件是個意外。事發后,孩子家屬跟物業和當地街道辦等負責人進行溝通,但一直沒有結果。該小區所在的九里山街道辦工作人員確認了兩名孩童墜亡的消息,但并未透露后續的處理情況。
關于小孩意外從高樓通風管道墜落出事的相關責任問題,紅星新聞采訪了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和北京民知律師事務所趙建立律師,兩位律師均提出,此案中物業應承擔一定責任。
10歲6歲兩兄妹墜亡
順著通風管道從29樓墜落
家長質疑通風管道旁無警示標志
據《齊魯晚報》等媒體報道,6月17日,10歲的哥哥和6歲的妹妹順著通風管道從29樓墜落,孩子的家屬聯系消防站后,消防人員發現孩子在負二樓墻壁底部,孩子已經沒有呼吸。孩子的表姐蘆女士介紹,通風管道蓋板是在一塊木板上鋪了不到兩厘米厚的水泥,且旁邊沒有警示標志。
小區物業人員回復媒體表示,此次事件是個意外。事發后,孩子家屬跟物業和當地街道辦等負責人進行溝通,但一直沒有結果。該小區所在的九里山街道辦工作人員確認了兩名孩童墜亡的消息,但并未透露后續的處理情況。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亦發生類似事件,紅星新聞通過裁判文書公布的案件判決查詢到,2019年8月1日,15歲中學生小胡從頂層28樓高墜死亡。小胡父母與小區物業和開發商多次溝通未果,小胡父母將對方訴至法院,理由為某物業頂層天臺的門禁系統長年形同虛設,天臺并未安裝必要的監控系統,頂層平臺的相關危險部位未進行任何安全警示及防范措施。
在湖南這起案件中,被告物業和開發商提交了涉案房屋設計、施工符合國家規范等證據,并表示做了在涉案天臺設置多處警示標識等工作。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認定,涉案樓房符合建筑規范要求,并經竣工驗收備案。在涉案事故發生之前,物業已對損壞的安全警示標識更換。小胡能充分認識到樓頂攀爬通風管道及欄桿的危險性。即使通風管道變相降低了圍墻欄桿高度為小胡爬上圍墻欄桿提供了便利,但爬上通風管道并不必然導致小胡墜樓的行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物業和開發商對小胡的死亡具有過錯。故法院認定物業盡到了物業管理責任、安全警示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兩起案件存在不同
兄妹墜樓案物業存在過錯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這兩起案件存在不同之處。案件不同原因在于,物業能否證明自身盡到一切管理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
根據相關法律及物業服務合同等規定,物業作為樓棟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在近日發生的河南墜亡事件中,通往樓頂的通道雖系消防通道,但并未設置警示語。趙良善還提出,通風井具有危險性,屬于共同場所的危險源,雖并非物業施工,但物業作為管理者,應當避免小區內的危險因素。在出現明顯破損、甚至小區業主已反饋情況下,未采取固定修復措施,未標識危險性,導致兄妹倆基于好奇等打開井蓋墜落,物業存在過錯。
“如果井蓋完整并采取措施,就可以避免墜亡井底情況。物業過錯較大,與孩子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與過錯對應的責任。”趙良善律師表示,河南事件中的兄妹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未及時發現導致孩子脫離視線造成損害,也存在過錯和責任。上述過錯大小,需法院根據孩子年齡、認知、辨識能力、物業安全的注意程度、證據、案件各方陳述等綜合確定。
北京民知律師事務所趙建立律師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在近日發生的河南墜亡件中,發生事故的29樓頂樓平臺沒有上鎖,也沒有限制攀爬的警示、提示,甚至有居民在天臺上種植蔬菜、放置鴿子籠,雖有居民曾向物業公司反映通風管道破損情況,物業公司卻沒有及時維修。物業公司在小區正常管理工作中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卻沒有及時采取妥善措施,防范、阻止危險的發生,保障人身安全,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當對兩位孩子的死亡承擔過錯責任。
趙建立律師還指出,兩位孩子,一位10歲,一位6歲,分別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疏于履行監護職責,也是導致兩位孩子墜樓的原因,應承擔監護責任。具體責任比例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建議各承擔50%比例。
趙建立律師提到,家長面對這種情況,應當積極保存證據,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尋求地方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實習生 張程程
責編 官莉 編輯 潘莉
“掌”握科技鮮聞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