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趙紅旗
□ 本報通訊員 趙富林
街道邊停放整齊的共享電動自行車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有需求的行人只要拿出手機掃碼即可騎行。這種低門檻自助使用的共享方式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道路安全隱患,比如,未成年人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未成年人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并當庭作出判決,由未成年人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為強化對青少年的法治教育,盧氏縣法院在開庭審理時,特意邀請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和縣實驗高中的師生旁聽庭審。
盧氏縣某校未滿16周歲的女生小李用家長手機掃碼后,駕駛共享兩輪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時,將行人于某撞倒致傷。于某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足跖骨遠端骨折。經盧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李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小李父母為于某墊付了5000元醫療費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于某將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萬余元。因小李屬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被列為共同被告。
經過近一個小時的庭審,法庭休庭調解無果后當庭宣判,判決被告小李的監護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共同賠償原告于某各項損失共計35831.42元。
休庭期間,盧氏縣法院組織旁聽的學生進行問卷調查、現場互動,征求對案件審理的意見和建議,并進行了現場釋法答疑。
旁聽學生積極踴躍地向主審法官胡斌發問,胡斌認真進行解答。他說,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注意: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電動自行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由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小李未滿16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父母承擔。
胡斌提醒,現實生活中一些家長對孩子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行為未盡到監管職責,甚至為孩子提供賬號或直接幫孩子掃碼開鎖,造成安全隱患。監護人應履行好監護職責,對不符合騎行年齡規定的未成年人加強相關引導教育,禁止違法騎行,以免釀成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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