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7月1日電,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將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支出范圍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主要指用于沿海港口進出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該項支出按項目法分配。其中:對于重要港區公共基礎設施,東部地區、西部地區分別按工程費用的50%、60%補助;對于其他港區公共基礎設施,東部地區、西部地區分別按工程費用的30%、40%補助。福建、廣東兩省原中央蘇區縣,海南省執行西部地區標準。2020年12月31日前交通運輸部已出具項目資金意見函的“十三五”規劃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延續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后繼續按照項目資金意見函核定的補助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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