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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中不斷創新 淺析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06月21日 06:49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規范與發展并重

  □國信證券研究策劃中心 張家泉

  6月20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該辦法以《公司法》和《證券法》為依據,在99年3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證券公司治理和監管的實踐,進行了一系列制度創新,是新時期管理和規范證券公司行為的綱領性文件。

  相對于原有相關文件,新的《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重大變化和創新:1。在證券公司設立方面,允許證券公司申請設立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網上經紀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資產管理和證券投資咨詢等業務的子公司;證券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發起設立風險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證券自營、網上證券經紀、資產管理和證券投資咨詢等業務須分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單項業務資格;綜合類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也得到進一步明確。2。在證券公司組織結構方面,本辦法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賦予監察委員會明確的監督檢查職能,證券公司及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3。申請籌建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申請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開業,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證券公司合并或分立,證券公司撤消或解散子公司或分公司,向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申請材料時,必須由具備證券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4。首次對證券公司的合并、分立、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解散、撤銷規則和程序作出規定。5。將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交易風險準備金范圍擴大為一般風險準備金,累計提取上限由注冊資本的10%提高到50%;增加經紀類證券公司和證券公司子公司財務風險監管指標要求,經紀類證券公司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出其凈資產額的八倍,證券公司子公司不得超過四倍。6。對個人和單位違反《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法律責任和處罰辦法。

  本辦法的諸多變化與創新,體現了管理層對證券公司既需要發展,又應當規范的良苦用心,對于證券公司的發展和規范具有相當積極的意義:

  中國加入WTO在即,證券業的對外開放日益臨近。和國外著名證券商相比,我國證券公司普遍規模小,特色單一,缺乏國際競爭力。“辦法”在提高證券公司競爭力上,采取了積極的措施,改進了證監會現有的業務資格管理制度,將改變我國證券公司經營范圍經營特色主營業務雷同、證券公司之間低水平重復競爭的普遍現象,提高我國證券公司的競爭力。允許證券公司成立專業子公司,還可以在證券公司控股的基礎上,引入更多的戰略投資者進入證券業,增強我國證券公司的資金實力。解除證券公司發起設立或參股風險投資公司的禁令,使證券公司在風險投資領域發揮其在項目選擇、策劃資金運作等方面的比較優勢,讓風險投資切實成為證券公司的利潤增長點,還可以使證券公司較高的信用水平和注重投資的理念一定程度上平抑風險投資領域可能存在的過度投機。證券公司合并、分立辦法的實施也許將拉開證券公司之間收購兼并的序幕,催生中國“美林”、中國“高盛”的誕生。同時,證券公司專業化的加強,使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相應專業化,使監管內容更細致,監管目的性更強,監管效果更高。 《辦法》比照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對證券公司和委托人(或股東)利益關系尤為密切的資產管理子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作出強制性規定,將有效促進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改善。“辦法”十分強調證券公司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引入律師事務所工作機制,要求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承諾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有關部門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部門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證券公司有關申請資料全面出具法律意見書,同時承擔法律責任。“辦法”要求證券公司將風險準備金累計提取數上限由占注冊資金的10%大幅提高到50%,對所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規定具體的財務風險指標,使《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證券公司內控制度》等一系列已有的規定系統性地進入本法規,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證券公司對于各類風險的防范能力。

  “辦法”的另一個特點是系統規定和明確了監管部門對證券公司的檢查辦法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理細則。

  應該看到,新的“辦法”有諸多創新,但也不乏商榷之處。比如辦法中十分重要的各專業子公司的設立,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等方面是否同樣比照《證券法》要求?如果可以適當放寬的話,各專業子公司之間是否有要求上的區別?子公司與總公司是否可以同業經營?如果可行,如何避免同業競爭?等等。

  由于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特別重要的雙重身份,《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完善,對于加強和改進政府監管部門對證券公司的管理,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防范證券市場風險,將具有長遠的積極意義。

  設立子公司意義重大

  □平安證券[微博]綜合研究所 高春濤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管理辦法》全面系統地規范了證券公司運作。其中,允許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將對證券公司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是設立子公司有章可循。《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均可設立子公司,給予子公司合法地位。《證券法》規定了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但是未對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做出規定。并且,《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分類只有經紀和綜合兩類。證券公司究竟可不可以設子公司,可以設立什么樣的子公司,怎樣設立子公司,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管理辦法》明確了證券公司的子公司是證券公司的分支機構的一種形式,允許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可以設立的子公司有: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子公司、網上證券經紀業務子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子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子公司。《辦法》還對設立子公司應具備的條件作了具體的規定。

  二是《證券法》分類管理框架下的進步。《證券法》將證券公司分為經紀類和綜合類兩類,并規定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經紀類證券公司不得越雷池一步,大大限制了經紀類證券公司的發展。《管理辦法》規定經紀類公司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同時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實行業務資格管理制度。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證券自營、網上證券經紀、資產管理和證券投資咨詢等業務須分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單項業務資格。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并未要求只有綜合類證券公司才能申請上述業務資格。證券公司在取得單項資格之后,如果具備規定的條件,就可申請設立從事該項業務的子公司,這就意味著經紀類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子公司來從事經紀業務以外的其他證券業務。《辦法》的出臺改變了《證券法》規定下證券公司經紀類與綜合類涇渭分明的格局,經紀類證券公司有了發展成為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可能。

  允許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直觀的結果是證券公司向控股公司型發展。更為重要的是,允許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將有利于證券公司的兼并重組,形成巨型證券公司,提高我國券業的競爭力;有利于證券公司降低風險,提高效率;還有利于監管部門積累監管經驗。

  1、有利于證券公司的合并重組,形成巨型證券公司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的形勢下,在我國加人WTO以后,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將是必然,我國證券公司將不可避免地與國外的金融“航母”競爭,如何迅速壯大實力、增強國際競爭力,將是擺在國內證券公司面前的首要任務。我國證券公司無論在規模實力上還是經營水平上均遠遠落后于國際知名的投資銀行。我國必須培育自己的航母級證券公司,除了增量資本的注入外,存量資本的調整也是至關重要的。事實上,巨型證券公司形成的捷徑就是證券公司間的重組。國際上超級“航空母艦”式的投資銀行,都是通過一系列的收購和兼并活動,發展壯大為金融集團。

  但是,我國證券公司重組的障礙重重:證券公司合并容易碰到產權和體制障礙;地方保護主義和地區利益分割,給證券公司的跨地區重組帶來了很大的障礙;合并過程中業務剝離存在障礙。通過設立子公司可成為突破上述障礙的方法,證券公司設立或參股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形式實現合并。此外,辦法還允許證券公司發起設立或參股其他證券公司,這無疑將促進證券公司之間的兼并重組。

  2、有利于證券公司降低風險、提高效率

  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人員、財務、機構是分開的,各子公司自己獨立運作,風險在不同業務間傳遞的可能性比在同一公司中要小得多。證券公司下各子公司獨立承擔責任,在子公司之間自然會產生“防火墻”。并且,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在某一業務方面的虧損可能會由其他子公司業務的盈利來彌補,某一子公司的虧損不會給其他子公司帶來財務沖擊,證券公司賣掉一些不盈利的公司,可以實現證券公司資源的重新整合。除了降低風險之外,設子公司還有利于提高證券公司的運作效率。

  3、有利于積累監管經驗

  我國加入WTO已指日可待,資本市場及證券業對外開放勢不可擋,國外大型金融控股公司進入國內市場為期不遠。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金融業務幾乎涵蓋所有金融領域,加之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內在關聯性,金融控股公司這種金融組織形式對于金融監管部門來講意味著新的挑戰,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任務更為艱巨。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將利于國內監管機構積累對控股型公司的監管經驗:一是各子公司的關聯性,監管者需對不同被監管者的各項監控指標的運用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完善;二是加強一家監管部門內部之間或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三是加強多元化監管模式協調;四是量化子公司的業務經營對整個公司的影響和對其進行有限度的監控。

  解決了困擾券商的“瓶頸”問題

  □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 許運凱

  有關證券公司的投資與融資業務范圍,《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作了最新規定。就投資業務來說,根據第23條規定,證券公司業務范圍進一步擴展,允許證券公司發起或參股其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期貨公司、境外中資類證券機構以及風險投資公司等。而在融資業務方面,根據第24條,允許券商通過公開發行上市、發行金融債券及其它有價證券等形式進行中長期的外源融資,從而極大地緩解了一直困擾券商發展的融資“瓶頸”。

  1。投融資業務范圍擴展對券商與證券行業的意義。

  首先,拓展券商業務品種和范圍,增加收入穩定性。我國券商起步晚、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經營的業務主要集中于國內市場,且業務品種單一,僅限于證券承銷、經紀及自營等傳統業務。因此,允許券商參股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風險投資公司,可以極大地擴展期貨、資產管理以及風險投資等創新型業務。券商業務品種多元化不僅有利于收入的穩定性,更是其業務水平和創新能力的集中體現。如資產管理作為新興的金融業務已占到國外許多投資銀行收入的20%,發展前景很廣闊。

  其次,拓寬券商的融資渠道,壯大資本實力。由于受政策限制,我國券商融資渠道的選擇范圍極其狹窄。目前開通的同業拆借和國債回購等短期融資渠道僅有極少數的券商獲準使用,而股票質押融資、特種金融債券也未大規模推廣,因而增資擴股成為目前券商采用最多的融資方式,結果造成券商的資金缺口大,違規經營現象嚴重。“辦法”允許券商公開上市和發行金融債券進行中長期融資,使券商獲取了穩定的長期資金來源,擴充了資本實力。

  最后,加快券商公開上市步伐,提升規范經營水平。相對于增資擴股而言,上市融資不僅可以使券商獲取穩定的長期資金來源,而且有助于改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經營的規范化。目前,證券公司通過發行上市進行股權融資已是全球性趨勢。就美國來說,排名前十位的投資銀行無一例外的均是上市公司。因此,今后國內券商會加快將現有資產進行優化和重組,剝離不良資產,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進行規范運作,爭取成為上市公司。

  2。投融資業務范圍擴展對券商與證券行業的影響。

  首先,促進國內券商與境外券商合作成立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通過優勢互補,實現“雙贏”。一般來說,國內券商尤其是綜合類券商對國內市場以及相關法規政策比較熟悉,在經紀、投行等傳統業務上占有穩定的市場份額,已形成一定的研發實力和品牌優勢;而境外券商的資本規模與實力雄厚,在交易技術與內部管理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和特長,并且熟悉國際資本市場的運作慣例,因而雙方應該通過優勢互補,攜手拓展國內與國際兩個市場。

  其次,改變證券業的競爭格局,以競爭提升效率。可以想象,未來將掀起一輪國內券商兼并重組的浪潮,改變目前 “小而全”、“小而多”的低水平發展模式,迅速壯大實力。購并重組不僅能為實力較弱的國內券商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也是應對國外投資銀行競爭的必然選擇。通過券商間兼并收購的方式迅速擴張實力,實現規模化經營;另一方面,通過吸收產業資本實現券商的股權多元化,加快現代公司制度建設。隨著券商間的兼并重組、業務創新以及與境外券商的合資合作,會迅速提高證券行業集中度,壯大券商的競爭實力,從而打破原有的競爭格局,提高證券行業資源配置的效率。

  最后,深化銀證合作力度,通過強強聯合實現優勢互補,為未來的跨業經營做好準備。銀行、證券與保險業的跨業經營已是世界性潮流。目前,國內的銀證合作已經初步展開,今后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參與基金管理和風險投資等方式促進多種形式的銀證合作,實現券商的多元化經營,從而加快從傳統分業經營模式向現代跨業經營模式的轉變。

  高度重視風險監管

  □國泰君安證券[微博]研究所 伍永剛

  證券行業是一個高風險、高收益性行業,而且作為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的風險具有多米諾骨牌效應,很容易在金融市場上迅速傳播,直至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在昨日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證券公司的風險防范與監管幾乎占了整整一個部分的篇幅,這反映管理層對證券業風險防范和監管的高度重視。

  《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風險防范的內容、方式、手段和措施作了全面細致、明確的規定,它具有以下特點:

  1、監管與自律并重。在風險控制方面,《管理辦法》充分體現了管理層監管與證券公司自律并重的原則。一方面,監管機構要求證券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自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另一方面,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建立了嚴密的監管體系和防范措施。

  2、凈資本、凈資產和流動比率等財務指標成為監管的重中之重。《管理辦法》將風險監管的重點放在凈資本、凈資產負債比和流動比率三個財務指標上。這三個指標基本上反映了證券公司或子公司長短期償債能力以及抵抗相應財務風險的能力,而且對其進行監管具有極強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3、風險監管的標準具有很大的靈活性。《管理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狀況,對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財務風險監管指標進行調整。

  4、風險監管方法趨于多樣化。在證券公司風險監管方式上,《管理辦法》采取自查與檢查相結合;例行報告與信息公開披露相結合的多元化方法,以確保對證券公司財務風險進行密切的動態跟蹤。

  5、注重風險報警與風險防范相結合。《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或子公司的三個主要財務指標都制定了警戒線,要求接近警戒線的證券公司或子公司及時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和即將采取的對策。

  6、風險監管措施具有相當的彈性和嚴厲性。《管理辦法》對于違反風險防范和監管規定的證券公司或子公司制定了輕重有別各種處罰措施。即視情節輕重將暫停部分證券業務、限制設立分支機構、取消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相關人員證券從業資格,甚至注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者《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后者直接關系到整個證券公司的生存,可謂嚴厲之極。

  總體來說,《管理辦法》的出臺,將督促各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加強內控,注重風險防范,有利于證券公司及整個證券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1、生存壓力促使證券公司進一步提高資產質量。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流動比率、凈資產等指標直接關系到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和生存的基礎,尤其對那些有歷史遺留問題的老券商,生存壓力將更大。因此,本辦法的出臺將促使證券公司在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基礎上,采取各種措施進一步提高公司資產質量。該辦法按新的凈資本規則規定不同性質券商的最低資本額,資本金的提高和規模擴大不僅有助于提高自有資金實力,還可以增強抗險能力。

  2、促使券商優化資產負債管理,降低流動性風險。這有助于實現資產和負債在期限、數量和結構的全面匹配。券商將根據資產結構優化和流動性原則,合理安排資產各組成部分的規模,并與相應期限的負債在數量上相匹配;通過資產組合管理,降低盈利資產的風險,提高流動性;嚴格限制股權資產和長期投資的規模,增大流動資產的比例。

  3、加速證券公司之間的合并重組。鑒于我國證券公司中有許多新設立的證券公司是由傳統的地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改制而來,它們中有許多資本規模偏小,而且不同程度地存在資產質量問題,直接影響其業務的開展。《管理辦法》中風險監管指標的出臺,將迫使這些中小證券公司甚至大的證券公司進行合并與重組。

  4、促使券商加大創新,提高盈利能力。券商要從根本上提高抗御風險能力,必須要有較高的創利能力。本辦法的出臺將促使券商在防范風險的同時,優化業務流程,改進公司的整體運作效率,加大創新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進一步完善董事會制度建設

  □申銀萬國[微博]證券研究所 李慧勇

  完善中介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今年加強機構監管的重點之一。今年年初中國證監會就已下發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完善治理結構,實行獨立董事制度。昨日發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再次體現了管理層通過規范證券中介機構治理結構,來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思想,對完善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具有重要的意義。

  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上重要的中介機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對于規范證券公司行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除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健全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外,《管理辦法》重點強調了以下幾點:1、證券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管理辦法》對獨立董事的比例、任職條件、獨立董事的職權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2、證券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考慮到證券公司的特殊性,《辦法》對董事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提出了比上市公司董事會更為嚴格的要求。根據國外建立專業委員會的經驗來看,薪酬委員會主要負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形式的報酬,如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權激勵方案主要由薪酬委員會設計等。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鑒于依法經營是降低風險的前提,管理辦法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監察委員會,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公司遵守、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主要執行以下職責: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當董事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相關人員予以糾正;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公司遵規守法情況,并于每年年底或公司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3、由于證券公司在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時更有可能出現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的子公司,應比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即獨立董事人數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第一股東提名的董事人數。4、證券公司應按照《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經營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由于缺乏具體的規范,作為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存在較大的缺陷,這主要表現為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控制。由于證券公司大多脫胎于商業銀行和信托投資機構,雖然經過增資擴股,一部分國有股權已經被轉讓,券商的國有成分有所減弱,但國有企業的屬性和特征仍然較為明顯。例如,許多高級管理人員是由政府部門直接或間接委派,高級管理人員缺乏市場激勵和約束,導致證券公司經營效率較低,缺乏創新動力。這樣,既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也使得證券公司很難面臨日益激烈的市場挑戰。在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后,大量的工商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參股券商,也給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帶來了新的問題。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證券公司股東的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損害投資者利益,如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券商來炒作自己的股票,可以利用券商來為自己作擔保,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多為工商企業,缺乏金融企業的經營經驗,很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針對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對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尤其是董事會建設進行有針對性的完善,對于提高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加強對證券公司執行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的監督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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