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武漢5月24日電 盜用他人的股金,將某上柜股票爆炒,自己低價吃進,高價賣出獲利,給被盜號股民帶來重大損失。近日,江岸區法院一審認定被告邱京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罪名成立。據了解,1997年新《刑法》頒布后,該罪名在全國尚屬首次出現。
1998年,被告邱京偉在招銀證券公司武漢營業部炒作股票期間,竊取了同在該營業部的股民王某的股票保證金賬號(即客戶號)及密碼,并于當年7月28日更改其密碼,開始操作其股票買賣。連著4天,邱先將王的15400股上市股票悉數拋出,然后集中王的股金大肆炒作武漢“黃鶴集團”的柜臺股票,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自己與“王某”間多次對敲,造成該股票交易活躍的假象,吸引眾多股民介入。當年7月上中旬該股票的日均成交量僅8800股,28日后狂飆至日均75000股,上升近10倍,股價也從28日的1.48元猛升至31日的2.06元,升幅高達40%。邱則用其本人的股票賬戶,低價從“王”手中購進“黃鶴集團”股票累計2萬余股,然后趁其升至高位時又全部拋回給“王”,自己盈利4000余元,卻給王某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余元。
1998年8月初,王某發現賬戶密碼被改,當即找到證券公司的相關管理人員解碼,待進入賬戶后發現有問題。證券公司與王一起將該所當月交易記錄全部進行排列對比,公安機關順藤摸瓜將盜號交易的邱京偉“揪”出。
庭審時,主審法官認為,邱雖然盜用王的賬號,但由于沒有相關身份證明而無法占有該資金,故無法定盜竊罪。但邱在4天內對某特定股票頻繁買賣,形成行情看強的假象,誘使其他投資者上當,自己則從中漁利,明顯符合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構成要件。其盜用他人賬戶的行為屬情節嚴重。
邱京偉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邱表示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本報將對此案繼續關注。
資料: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為。《江南時報》(2001年05月24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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