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平
前段時期,猴王事件惹得證券市場沸沸揚揚,但極少有人關注猴王事件中國有股權管理混亂、國家資產隨意流失的問題。
打開猴王股份的檔案資料,發現猴王股份的國家股從10418.688萬股已經減少到2400萬股,就這僅存的2400萬國家股也遭到猴王集團債權人的異議。那么,猴王股份的國家股是如何管理?又是如何減少的呢?
猴王股份于1992年成立,1993年底在深交所上市。從93年至97年間,宜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是猴王股份的大股東,截止1996年末,其持有國家股10418.688萬股。這期間,猴王集團從未進入股東名單,但卻實際控制猴王股份,大量占有、拖欠股份公司資金,虛構股份公司利潤。即便如此,97年4月,宜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以授權經營國家股的名義向猴王集團簽發《關于持有經營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的批復》,使猴王集團正式取得股份公司國家股股權,至此,猴王集團出現在猴王股份大股東名單上。而根據《公司法》對股東及股權的規定,宜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不再是猴王股份的股東,不擁有任何股權。宜昌市國資局以授權經營為名,實際已將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至猴王集團公司名下,這為日后猴王股份國家股的滅失埋下禍根。
猴王集團長期以來利用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拼命圈錢,在借貸市場上瘋狂融資,由于缺乏監管,公司經營混亂,大量債務無法償還引發訴訟上百起,猴王集團持有10418.688萬國家股中的8018.688萬股先后被數家法院查封凍結。99年底,猴王事件暴露,宜昌市國資局匆忙下文將猴王集團持有的國家股收回,但此時一紙收回股權的行政命令已無法象當初轉讓股權一樣隨意奏效,猴王集團的國家股先后被法院裁定抵償相關債務,到2000年底,猴王股份僅剩2400萬國家股,由宜昌市國資局另行授權給宜昌市夷陵國資公司持有和經營。
以上便是猴王股份大股東變動、國家股急劇損失的基本過程。顯然,宜昌市國資局在經營管理國有股權時,不僅未取得任何股權轉讓收益,而且還使股權數量及價值大幅縮水,給國有資產帶來重大損失。
猴王集團、猴王股份何去何從并不重要,破產也罷,重組也罷,均已無法彌補給投資者、債權人及國家造成的巨大虧損。筆者關注的是,猴王事件暴露出部分國有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諸多漏洞。首先是國有股主體虛位,宜昌市國資局是猴王股份的大股東,卻讓猴王集團控制了猴王股份的經營權;其次是國家股授權經營與股權轉讓混淆,宜昌市國資局是授權猴王集團經營其所擁有猴王股份的國家股,卻辦成了股權轉讓,使猴王集團得以處分本無權處分的國家股;再次是國資局作為股東的權利與作為政府部門的權力混淆等。上述種種問題在國有股減持已經提上議事日程的今天,尤其應引人深思。
避免猴王悲劇重演,必須完善國有股管理法律制度,這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程。目前,至少應予重正視以下問題。
明確國家股的持股主體———
在我國,國家股是國有股的一部分,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國家股由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持有,實踐中,國家股通常由國資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猴王股份的大股東一會兒是國資局、一會兒是猴王集團,可以看出國家股持股主體混亂,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辦法及《公司法》對股東及股權的定義,宜昌市國資局只能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委托特定機構管理,而不能將有關國家股以行政命令方式隨意向猴王集團轉讓或收回,宜昌市國資局違背市場規則的錯誤做法是導致國有股減少的直接原因。
明確國有股權與行政權的界限———
國有股是相對法人股、外資股、公眾股而言的股票類型,說到底,國有股權屬于私權范疇,是一種民事權利,體現的是代表國家持有股份的持股單位與公司之間的的民事法律關系,由《公司法》、《證券法》等民商法律調整;而行政權屬于公法范疇,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對企業進行管理的權利,由憲法、行政法調整。只有劃清兩者界限,才能保證政企分開,保證公司的獨立性。實行股份制改革,也就是理順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猴王事件反映出的卻是國有股權與行政權不分,公司體制混亂,夷陵國資董事長至今也認為,猴王股份與猴王集團本來就是一家人,無所謂“抽血”,只是左口袋的錢放進了右口袋。事情真是如此簡單就好了,猴王事件也不會在證券市場上掀起波浪。看來,在某些國有資產管理者眼里,行政權與股權、大股東與控股公司沒有區別,證券市場規則、現代公司制度、小股東利益都算不了什么。猴王股份公司的董事也曾對媒體提及,每次董事會的召開,均由宜昌市政府的人參加并發表意見,上市公司完全成為擺設。猴王集團及猴王股份的帳目至今還是一堆混亂,當地政府至今還代表上市公司公布一些幾天一變的重大數據,還替上市公司遮遮掩掩一些關鍵問題。明確國有股權和行政權界限,清楚股東角色與政府角色的不同,仍將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面臨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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