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市場監管過程中常面臨“舉證”的問題。有關專家建議,證券市場監管應適用“有罪推定”原則,由被監管者承擔舉證的責任與義務,這將大大提高監管的效率。
這是5月18日在北京舉行的“聚焦開放式基金”高層研討會上,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微博]等有關專家提出的看法。
專家認為,操縱市場的主體均是資金實力較強的各種機構投資者,在市場中處于明顯的強勢地位。為了有效地維護市場秩序,打擊操縱行為,結合國外成熟證券市場監管的經驗教訓,專家認為,證券監管法律與刑法應采用不同的舉證原則,采用刑法中通行的“無罪推定”已不合適,而應采用“有罪推定”原則,由辯方(被監管者)承擔舉證的責任與義務。這樣不僅可降低監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將極大地提高監管的效率,更有效地維護市場秩序,從而使中小投資者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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