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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2月20日 12:54 中國經營報
一段時間以來,中國證券市場上風聲鶴唳,眾多不敢見光的莊家紛紛抽薪撤資,蜇伏起來。原因是中國證監會下決心清肅整頓證券市場,據說已瞄準了一批上市公司,打擊操縱股市的做法。在打擊力度該多大這方面,最近經濟學界又掀起新的爭論——吳敬璉的觀點是此類危害較大的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應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另一些人認為中國的股市尚在起步階段,還應扶持、保護,打擊過重會傷了信心。 但是法律應該是公正而嚴明的,在證券市場上什么樣的行為違法,什么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對其行為人應該追究何種責任?是應該有一個衡量尺度的。 “有莊則靈”的中國股市正在經受有史以來最大一次陣痛。證監會的查處只是行政的處罰,但有些人的行為顯然不僅僅是違法,那么在證券市場上的違法和犯罪行為應該如何甄別,如果構成犯罪,于幕后參與操縱股市的各種角色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呢?為此,記者采訪了幾位法律界人士他們分別是北京正仁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法學教授李偉民,刑法學博士祝二軍和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教授武延平。 法律上對證券違法與犯罪的判別 據李偉民教授介紹,中國股市上存在的幕后交易,虛假信息,操縱價格等行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三種:一是行政責任;二是民事賠償責任;三是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即由證券管理機構對其實行處罰。凡是《證券法》所禁止的行為,都應負有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由因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而受損失者向人民法院提請單獨賠償。例如,股民如因當事人編造的虛假信息而造成經濟損失,有權向法院提請民事賠償。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已嚴重到構成犯罪,則應由公訴機關根據所掌握的證據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三種法律責任中,行政責任的處罰主體是證券管理機構。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的處罰主體是人民法院。 在關于操縱股市價格與幕后交易方面,《證券法》與《刑法》分別有不同的法條與之對應,于1997年10月1日開始實行的《刑法》修訂案中已經有關于證券犯罪的相關法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一百八十二條),1999年7月1日起實行的《證券法》在很多方面是與其相互配合的(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其中幕后交易、操縱股價的行為,即觸犯了《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也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 判斷一種行為是否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要看以下幾點:一,主觀上是否故意;二,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三,是否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客體,導致了較嚴重的法律后果。如果具備以上幾點,應該說行為主體已構成犯罪。 各種角色應該承擔何種責任 對于一種證券違法行為,先是由證券管理機構追查處理,如證監部門認為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及時移交給公安部門受理,如證據充足,將由檢查機關提起公訴。 法律專家們一致認為,在幕后操縱股市,非法交易的莊家,如果證據確鑿,當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和第一百八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刑罰。同時,如果他們在對上市公司進行非法操作的過程中,有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如虛假重組、虛假出資等,還要視情節嚴重的程度,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相應的刑罰。 在莊家們進行幕后操縱的時候,往往不得不制造一些虛假的財務數據和公司業績;同時會有一些股評家或新聞記者在媒體上發表相關的文章,幫助造勢,誤導中小投資者。這些人可能沒有參與幕后的操作,只是受人暗示或因為與操縱者有某些特殊利益關系而為虎作倀,這種行為的主體如果追究起來,也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對此,祝二軍博士說,參與提供制造虛假財務報表、上市公司信息的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如果有證據是事先圖謀、故意提供的,則以共同犯罪論處,可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進行處罰。對于新聞媒體,如果在事先不知其內容虛假誤導的情況下傳播虛假信息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罰款或停業整頓。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事先知情或收受錢財后為其傳播或參與編造的,是犯罪行為,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中有相關規定。 武延平教授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股評家或新聞工作者是收受錢財而做虛假宣傳報道,則可按受賄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從5000元到10萬元以上,可分別處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如果其虛假宣傳導致較嚴重的后果,則屬加重處罰的情節。 附: 《證券法》有關條文: 第七十一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七十二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做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一百八十四條: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制造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務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受賄數額從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懺悔表現、積極退賄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本報實習生伊文凝 所屬特殊專題:股市大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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