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事件證監會出牌背后:監管體系的“另類考驗”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4日 15:21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淡水魚上海報道 證監會出牌 與低迷冷清的大盤相比,近來基金市場可謂“熱鬧非凡”。
在相繼暴出新股申購、誤導投資者等事件后,建設銀行“舉報”融通基金違規事件再次引起市場的強烈關注。 據透露,7月6日,媒體批露此事之前,證監會以通報批評的形式,下發了一份《關于融通基金不按基金契約辦理基金贖回業務有關問題的通報》。 這份給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代銷機構的《通報》揭開了事件的面紗。 融通基金的違規行為,主要是指融通基金在銷售中對部分客戶免去有關申購贖回費用。建行舉報融通即指,融通新藍籌6月初在辦理兩筆金額分別為1007萬元和5057萬元的贖回業務時,沒有正常收取贖回費。 按照7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5%。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并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以0.5%的贖回費率計算,兩筆業務的贖回費應該分別為5萬和25萬左右,而根據證監會《通知》,在處理兩筆業務時,融通新藍籌均只收取了最低贖回費5元。 融通新藍籌由融通基金2002年發起設立,托管行和主代銷行為建設銀行,建行同時是融通旗下兩只封閉式基金通寶、通乾的托管人。 不過,新藍籌發行并不順利。2002年8月27日,融通基金管理公司發布公告稱,融通新藍籌的銷售結束期從原計劃的8月28日延長至9月6日,融通新藍籌也因此成為國內首只延長認購期的開放式基金。 從中國建設銀行傳出的消息是,融通新藍籌在建行的銷售計劃是20億,截止到2002年9月4日,這一數字的一半還沒有達到,雖然開放式基金只要發行超過2億元就能成立,可富國和易方達剛剛完成50億元規模的“佳績”,讓融通新藍籌感到壓力很大。 據悉,證監會已經找到融通高層進行溝通,并提出了相關要求,這在融通最新公布的季報中也有所反映。 融通基金在季報中披露,融通基金已將應計入基金資產的金額及其利息劃入基金托管賬戶。 融通基金解釋,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是融通基金對法規及基金契約的具體條款理解不當。融通基金將就此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社會公眾表示真誠的道歉,并誠懇接受監管部門的批評和處罰,認真吸取教訓。 在道歉后,也許融通基金最為關注的是,證監會將采取怎樣的處罰措施。 違規真相 “在《通報》中,監管部門并沒有具體的處罰措施”,消息人士透露,“如果證監會提出整改要求,融通基金的新產品將不得不推遲。” 顯然,建行的舉報和證監會的通報讓融通徹底陷入被動。7月21日、22日,記者多次聯系融通基金公司相關宣傳以及督察人員,均被告知無法聯系或出差在外。 融通的違規引發一場爭論。 7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并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融通新藍籌贖回的減免行為發生在6月初,而新的管理辦法是在7月1日實施,從理論上并不需要按照新辦法執行。”長信基金人士認為。 而在7月1日之前,對贖回費的規定比較模糊。 該人士介紹說,2000年10月8日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可以根據基金管理運作的實際需要,收取合理的贖回費,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贖回費收入在扣除基金手續費后,余額應當歸基金所有。 “2000年的規定并沒有對贖回費總額百分比納入基金資產的硬性規定,給基金減免贖回費率留下了空間,”一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對此,證監會《通知》的解釋是,融通違反了基金契約的規定。 在融通新藍籌的招募說明書中規定:“其贖回費按照贖回總額的0.5%收取,最低贖回費為5元,從中扣除注冊登記費(贖回費總額的20%)、其他手續費后,余額歸基金資產。” 這意味著,贖回費的80%是必須歸入基金資產的。基金管理人對機構客戶減免贖回費,是違反基金招募書的規定,對該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構成損害。 贖回在客觀上對繼續持有基金的投資者會造成損失,贖回費是對原有持有人的一種“補償”也是對贖回者的一種“懲罰”,有利于基金的健康發展,這是基金制度設計中非常合理的。 給予部分客戶費率優惠的做法,在基金業界其實比較普遍,很多大客戶都會希望對申購費及贖回費予以減免。由于基金業競爭激烈,特別是在基金首發時都著力比拼發行規模,所以基金公司對于大客戶的這種要求一般也都會予以滿足。 “融通事件的關鍵是,新藍籌折讓的是基金資產,而不是基金公司自身的資產,以致侵害了持有人利益。”一基金公司人士評價。 建立銷售監管體系 有一點可以肯定,對一直力圖加大基金銷售監管力度的證監會來說,托管行行使監管職能是其樂于見到的。 據與建設銀行保持托管業務聯系的基金人士透露,建設銀行與融通基金進行過比較多的業務合作,建設銀行私下的表態也是向證監會作正常的工作匯報而并非外界所稱的“舉報”。 建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代表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義務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 這位人士看來,建設銀行和融通基金由于利益糾紛導致反目的可能性不大。 “基金托管人義務”中確實有著這樣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資產”;“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融通事件表明,托管行的監督作用開始正式得到發揮。 交通銀行基金托管處人士表示,以往托管銀行在托管業務中行使監管職能主要是在基金運作上,如基金投資比例的雙十規定等內容。對于基金違規行為,托管行向證監會匯報的并不少,只是公開披露的為數不多。而在基金銷售過程中,由于銷售機構比較多,環節復雜,托管銀行實際上很難實施有效的監管。 交行人士認為,“在銷售過程中監管需要得到加強,建設銀行在某種程度上作了一個示范。” 實際上,證監會近期對基金銷售頻頻出拳。 融通事件不是證監會第一次就基金銷售問題內部通報。2004年6月23日,證監會就采取內部通報的形式,指責深圳中融等三家基金公司在基金銷售過程中的違規信息披露行為。并在與公司主要負責人現場談話后,要求公司進行整改。 7月20日,證監會下發了《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銷售贖回再次做出規范。 證監會提出,銷售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金,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低于贖回費總額25%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銷售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變更基金合同的相關內容,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后實施。 與此同時,證監會對派出機構作出要求,下發《關于做好基金銷售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派出機構應在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向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報送前半年的基金銷售監管報告,并為每個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機構建立基金銷售監管檔案。 證監會要求,派出機構應依據授權,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銷售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對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具有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基金銷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自《基金法》實施以來,基金銷售多渠道的監管體系逐步建立,有利于規范市場上種種出軌行為,”泰信基金人士認為,“短期來看,監管對基金業帶來了一定的震動,但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嚴格的監管對基金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大有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