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定,內幕交易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最高法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議通過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首部司法解釋。該解釋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等典型特征對相關交易行為是否明顯異常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