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達:應公開確認股改成功的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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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8日 19:06 新浪財經 | |||||||||
朱文達 最近,證監會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對股改成敗界定發表了講話,“不以股指漲跌來確認股改成功”的觀點,在市場中引起了軒然大波。李說不說:“不以股指漲跌來確認股改成功”的話對市場不重要;而重要的是她沒有說出“股改成功的標準是什么”,這是最讓人困惑和疑慮的。非但李從來沒有說過,就是主導這次股改的任何其它高層領導也從來沒有說
按理說判斷股改成功與否的標準對股改絕對重要。因為它是股改要追求的目標。對這么重要的一次改革哪有沒有目標可言的,只有目標達到了,股改也就成功了。 對個體而言,非流通股東、流通股東、監管層各有各的目標。非流通股東的目標雖沒有言明,但也不言自明。即以付出可接受的代價實現他們所持股份在二級市場上流通。流通股東的目標也清楚透明,天天在呼叫。即主要是看被扭曲了的股價扭正了沒有(即是補償或對價到位了沒有);發起人股東與社會公眾股東原始持股成本比合理了沒有;貫徹執行公平、公正原則了沒有;政府與大股東的形象改善了沒有;市場環境和氣氛和諧了沒有;投資者信心增加了沒有;大量場外資金進來了沒有。 其實監管層的目標對股改來說最重要,因為它是股改仲裁者,主導者,是這個市場最理性的個體。它應該有自己的判斷股改成功的標準,只有它的標準才能左右市場,被市場接受。雖然直至現在沒有公開它的標準,但它理應有如下的評判標準: 一、在剔除新股上市后,A股總市值應是提高了而不是縮水。 二、每股平均市盈率,市凈率有大幅度的下降;A股的聲望,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有明顯的提高。 三、場內資金出逃少,場外資金涌入多:即流入場內的資金大于流出的資金:進入股市的資金與銀行存款相比,其比例不斷在提高。 四、中小投資者不害怕擴容了,無論上大盤股,超大盤股,或連續發新股一概都不害怕。不但不害怕,而且還企盼股市擴容,發行更多的股票,供他們投資選擇。 五、融資者成本有大幅的提高。上市公司不再為融資而沖動了,除非有好的投資項目,好的投資方向特別要急需資金的時候。究竟融資多少與花自己的錢一樣精打細算;融資成本高了,決策者作決策時能少融就少融;這樣,惡意圈錢的現象就自然消失了;股市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也得于發揮了,真正地使“好鋼”用到了“刀刃”上。 六、股民的投資意識有大的提高。買股票主要看公司的內在價值,發展前景和盈利能力,而不再一個勁兒地以股價高低去追漲殺跌。 七、無須人為地去調控股價,市盈率,市凈率等指標,使其與國際接軌;股民能從容地對待QDII,A+H,以及QFII等投融資模式的出現,而不再恐懼了。 八、違規違紀事件大幅地減少了,券商日子好過了,上市公司專心于經營了,公司的業績有明顯的改善和提高。 如果以以上的標準評判試點公司的方案,其結果是令人失望。試點方案推出以來,場內資金在出逃,股市的總市值在減少;所采用的都是送股方案,其不能使公司的市盈率,市凈率降下來;股市的聲望,吸引力未見提高,也沒有見到有什么銀行資金分流到股市來。 判析試點公司方案,其根本不可能徹底解決由股權分置所造成的各種問題。最主要的未能實現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等價交換原則。10送3股作為非流通股向流通股的對價,對價后,非流通股東相對于他的持股成本而言,仍有幾倍,十幾倍的收益,而流通股東仍然是折價的。兩者的持股成本與收益完全是不等價。不等價就意味著不合理。這種不合理不只是非流通股東侵犯了流通股東的利益,更重要的市場享受不到上述列舉的四至八款的股改成果。非流通股東賺錢太多太容易了,就無法抑止他惡意圈錢的沖動。圈錢成本越低,獲得的收益越高,他們越把自己的精力從經營產業上轉移到圈錢上。甚至違法違紀,以身試法去圈錢。圈到錢后只要一有變現機會就出逃;圈錢越多逃的越快。如果股改沒有能有效地抑止圈錢行為,那么,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就不可能得到保護。 解決股權分置,全流通,市場已醞釀了許久許久了,投資者也經歷了漫長的等待,折磨和痛苦,付出的代價是無法用數字來描述。市場渴望著股改能完全成功,而不是拖泥帶水,半途而廢,留下一大堆遺憾。我們再也沒有理由走回頭路了,一次又一次地試,一次又一次走回頭路,這代價實在太大了。 其實使股改成功很簡單,這就是補償要到位,持股成本要等價,唯有這樣才能使融資者意識到股市中融來的錢不是白來的,是要付出高昂代價。 新浪編者注:本文為作者授權新浪網獨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新浪網及作者本人書面授權并注明出處為新浪網。欲轉載者請來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82628888 轉5173聯系。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對新浪財經頻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