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寧佳彥
14日,證監會[微博]在新聞發布會上回應了光大證券(601788)“烏龍指事件”主角楊劍波提起訴訟一事。發言人稱,證監會已經關注到相關報道,此前證監會已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做過詳細介紹,暫未披露新的情況。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下稱“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當日下午,光大證券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該行為被證監會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并對相關責任人 做出了罰款和禁入市場的決定。
“證監會的判定還是比較客觀的。當然,楊劍波有權利起訴證監會。不過這些都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認定。”16日,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師告訴經濟導報記者。
認定責任之辯
“在此事中,內幕交易以及監管者的不作為都很明顯。上交所沒有在異常交易發生后立即停牌,并撤銷無效交易,中金所沒有第一時間阻止內幕對沖交易。不過,光大證券沒有在第一時間披露真相而是選擇股指期貨對沖,這也有不當的地方。”一位接受采訪時要求匿名的券商人士表示。
根據《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有權就具體信息是否屬于內幕信息進行認定。內幕信息有兩個基本特征,包括信息重大和未公開性。而在“8·16”事件中,光大證券因程序錯誤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元,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對滬深300指數,180ETF、50ETF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同時,這一信息在一段時間內處于未公布狀態,符合內幕信息特征。證監會據此依法認定其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自身就是信息產生的主體,對內幕信息知情。
不過,接受處罰的個人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都曾提出沒有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還分別提出了各自的申辯意見。
楊赤忠提出,2013年8月16日中午的會議只是一個碰頭會,不是班子成員會,也不是投資決策委員會正式決策會議,對于對沖方案,其本人不是提出者、決策者和實施者。沈詩光提出,作為辦公室主任,只是向總裁徐浩明匯報情況,沒有參與討論相關問題,沒有參與決策,只是根據指示做好資金調撥及拆借,其不是光大證券高級管理人員,不應被列為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劍波提出,其并非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參與會議決策,不應對其處以重罰。
“對上交所還有其他機構的指證是另一個案子,并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判定。”宋一欣說。但他同時表示,是否把作為補救措施的錯單交易認定成為內幕交易,是業內正在關注的問題。
股民維權不受影響
按照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和策略投資的原理,光大證券可以進行正常的對沖交易,但是光大證券決策層了解相關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沒有向社會公開之前進行的交易,并非針對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一般對沖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此時公司具有進行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符合《證券法》中“利用”要件,應當認定為內幕交易。
盡管有了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受損股民的維權之路并不好走。去年9月9日,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發生后,首例股民起訴維權案被廣州市番禺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認為,該案屬于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由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
“起訴證監會的勝算不大,其結果應該不會影響股民的維權訴訟。股民還是應以內幕交易帶來的損失起訴。現在,我的手上也有一些股民起訴光大證券的案子,都還處于立案階段。”宋一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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