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日就8·16光大烏龍指事件舉行新聞發布會
錯量交易買者自負抓緊研究論證“T+0”
■本報記者沈明
8月2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其官方認證的微博,就8·16光大烏龍指事件舉行新聞發布會,以書面的形式回答了媒體記者提出的該事件中涉及上交所的一系列問題。問題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事件發生當日上交所是如何處理應對的,二是對處理手段提出的一些質疑,三是事件之后的反思和改進有哪些。
上交所表示,在8月16日當天,先后于11點07分、11點45分、12點和12點50分,四次致電光大證券相關負責人,要求立即查明異常交易原因。下午收市后至晚間向光大證券發出《監管警示函》,要求公司進一步查明異常交易原因,于19日前向市場發布公告。同時,還和上海證監局一起成立了聯合調查小組,著手對事件進行現場調查。
媒體比較集中的質疑主要有7點:
一是為何在發現交易異常之后不臨時停市?上交所表示,主要是現有法律依據不充分,市場必要性不突出,并且當日是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如實施臨時停市措施,對期貨市場影響較大;此外,境外市場在類似情況下也很少啟用臨時停市措施。
二是為何未及時發布提示性公告?上交所表示,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屬于錯量型“烏龍指”交易。由于對訂單數量錯誤的異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時間內難以判斷是否為其真實交易意愿或“烏龍指”操作,所以一般相關交易所通常不對此作特別公告。例如,2005年我國臺灣市場的富邦證券事件中,交易員錯把8000萬元新臺幣指令當成80億元新臺幣,交易所并未在盤中發布提示性公告;2005年日本瑞穗證券事件中,交易所也沒有在盤中發布提示性公告。
事后分析和市場關注的是光大證券自營賬戶2分鐘內申報訂單的數量巨大,但其每筆申報無論價格還是數量,均在上交所《交易規則》所規定的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范圍內,被系統接收并瞬間成交。同時,其巨量買入訂單,均使用了“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的市價訂單類型,未出現虛假申報撤單情形。
三是為何不取消交易?上交所表示,首先,光大證券雖然在極短時間內報送了大量訂單,但每一筆訂單都符合交易規則的規定,取消交易的標準和情形,并不適用于這次光大證券的異常交易;其次,取消交易波及面廣,對跟風買入的投資者固然有利,但高位賣出的投資者則相應受損;再次,從實際操作來看缺乏先例;最后,從主要市場“烏龍指”事件的處置情況來看,采用“買者自負”原則處置的居多,2005年我國臺灣市場富邦證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場瑞穗證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場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買者自負”的原則進行處置。當然,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處置的,主要是在美國市場。
四是券商為何能下高達230億元的買單?上交所表示,不對證券交易進行前端控制是國際慣例,只嚴格要求市場參與人在交收日(通常為T+3日)承擔交收責任,違者事后追責。
五是為何沒有設立熔斷機制?上交所表示,我國證券交易目前沒有建立熔斷機制,但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該制度下,有利于防止明顯的價格錯單,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發揮防止暴漲暴跌、維護市場穩定的作用。從境外情況看,股票現貨市場對個股漲跌幅限制與大盤熔斷機制機制,一般是二者選用其一,同時使用這兩種機制的較少。
六是機構資金跨市場套利,中小投資者吃虧怎么辦?上交所表示,跨市場監管并未處于“真空”狀態,對盤中股指大幅波動進行的實時監控情況顯示,目前未發現有機構通過打壓股指在期指獲利出逃的現象。
同時,上交所強調,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體現市場公平性的角度,有必要進一步抓緊研究論證股票“T+0”交易制度。
七是事件發生后光大證券是否借ETF通道賣出股票?上交所明確表示,截至8月23日,公司相關賬戶未有減持行為,包括賣出股票,或將股票申購成ETF份額并賣出等變相減持行為。
在發布會的最后,上交所表示,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成立以來的首例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發展和市場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新業務、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交易所的監管也需要不斷完善,特別是隨著交易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市場產品的日益復雜,交易所前端控制的難度越來越大,加強事后追責就顯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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