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1
為加強對證券賬戶的管理,保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1.2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證券賬戶實施統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統稱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開戶代理機構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1.3
本規則所稱開戶代理機構,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證券賬戶開戶業務的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公司境外B股結算會員。
1.4
本規則所稱證券賬戶,是指由本公司為申請人開出的記載其證券持有及變更的權利憑證。
1.5
本規則所稱境內投資者,是指居住在境內或雖居住在境外但未獲得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注冊在境內的法人。
1.6
本規則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外國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國護照并獲得境外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視同境外投資者管理。
1.7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必須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申請開戶時注冊的證券賬戶持有人名稱必須與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名稱一致。境內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境內投資者為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工商營業執照、社團法人注冊登記證書、機關事業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護照或者身份證明,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香港、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為香港、澳門居民辦理
B股賬戶業務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不得用于辦理除B股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
1.8
本規則適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證券賬戶的開立、注冊資料的查詢與變更、掛失與補辦、注銷與合并等相關業務。
1.9
與第1.8條所述相關業務有關的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開戶代理機構
2.1
取得開戶代理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商業銀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結算會員;代理開設B股賬戶的境內證券公司還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
(二)有開展業務所具備的人員、場地、設備;
(三)管理規范、制度健全。
2.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本公司的開戶代理機構:
(一)不具備第2.1條規定的開戶代理機構資格;
(二)機構被依法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產;
(三)持續不能履行正常義務;
(四)與本公司有重大經濟糾紛;
(五)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認定有不良經營記錄;
(六)其他本公司認定的情況。
2.3
已經取得開戶代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結算會員,如出現第2.2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暫停或終止其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2.4
申請開戶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戶代理申請書;(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 (三)人員、設備配臵、營業場地、庫房情況、財務狀況的說明及相關內部管理制度文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證券公司申請開戶代理業務的,還需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復印件,申請代理B股開戶的還需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及復印件;商業銀行申請開戶代理業務的,還需提供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2.5 申請開戶代理業務的機構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并以法人名義與本公司簽訂開戶代理協議后,方可開展證券賬戶的開戶代理業務。
2.6 取得開戶代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經申請可以成為開戶代辦點。
2.7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申請設立開戶代辦點時,需要向本公司報送其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資料,經本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代理開戶業務。開戶代理機構不得通過互聯網或遠程聯網終端方式,直接為投資者辦理開戶業務。 (二)開戶代理機構及其開戶代辦點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三)根據本規則及本公司其他規定,制訂相應的開戶操作流程,并報本公司備案。 (四)嚴格按本公司要求審核申請人身份證明的有效性及開戶申請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嚴禁為申請文件不全或用無效身份證明文件的申請人開立證券賬戶。 (五)業務人員應全面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則和本公司其他規定,并有義務向申請人提供業務咨詢。 (六)嚴格內部管理,加強對開戶代辦點業務的檢查和監督。 (七)按規定刻制證券賬戶開戶業務專用章,并在啟用前將印模送本公司備案。 (八)按本公司規定的標準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并按本公司規定的期限與本公司結清費用,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九)將開戶注冊資料通過電子介質保存,并定期報送本公司;同時對書面開戶注冊資料定期按開戶日期順序裝訂,并按業務類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開戶代理機構應對開戶注冊資料的完整性負責,建立完善的開戶注冊資料保管制度并報本公司備案。 (十)按本公司規定的數據格式建立開戶資料數據庫,并保證數據準確、完整。 (十一)空白證券賬戶卡應有專人保管,并做表外科目帳,作廢的證券賬戶卡應及時銷毀。 (十二)本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2.8 本公司對開戶代理機構及其開戶代辦點開戶代理業務進行檢查。對不再具備開戶代理業務資格或在開戶代理業務中嚴重違規的開戶代理機構,本公司除有權按照本規則進行處罰外,還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2.9 開戶代理機構及其開戶代辦點因違規或操作失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該開戶代理機構承擔。
2.10 開戶代理機構重組合并后,應按照誰承繼、誰負責的原則,妥善做好開戶注冊資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開戶代理資格的,應及時、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原開戶注冊資料。
第三章 證券賬戶開立
3.1 證券賬戶按類別分為上海證券賬戶和深圳證券賬戶。上海證券賬戶用于記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深圳證券賬戶用于記載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
3.2 上海證券賬戶和深圳證券賬戶按證券賬戶的用途分為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簡稱A股賬戶)、人民幣特種股票賬戶(簡稱B股賬戶)、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簡稱基金賬戶)、其他賬戶等。
3.3 A股賬戶僅限于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允許買賣A股的投資者開立。 A股賬戶按持有人分為:自然人證券賬戶、一般機構證券賬戶、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證券賬戶。
3.4 B股賬戶按持有人分為:境內投資者證券賬戶、境外投資者證券賬戶。 3.5 自然人及一般機構開立證券賬戶,由開戶代理機構受理;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開立證券賬戶,由本公司受理。
3.6 一個自然人、法人可以開立不同類別和用途的證券賬戶。但是,對于同一類別和用途的證券賬戶,一個自然人、法人只能開立一個。 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3.7 自然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自然人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3.8 法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必須填寫《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還需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賬戶自律管理承諾書;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9 開戶代理機構應認真審核申請人所提供的開戶注冊資料,審核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冊申請表所填寫內容與身份證明文件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開戶代理機構審核確認合格后,在注冊申請表上注明“已審核”并簽名,同時加蓋開戶業務專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開戶注冊資料。 開戶代理機構審核確認不合格的,在注冊申請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將有關開戶注冊資料退還申請人。
3.10 開戶代理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合格的開戶注冊資料,按規定數據格式實時向本公司傳送。內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或法人名稱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開戶機構、申請日期等。
3.11 本公司實行實時配號開戶方式。在收到開戶注冊資料后,本公司實時對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開戶機構等內容是否合規,以及申請人是否已開戶等,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配號;審核不合格的,不予配號,并說明原因。同時,將審核結果返回開戶代理機構。
3.12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實時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審核結果。對已配號的,按規定格式打印證券賬戶卡或B股賬戶確認書(以下統稱證券賬戶卡)交申請人;對未配號的,如屬于數據錄入錯誤,修改后再向本公司傳送,如屬于開戶注冊資料不合格的,退還申請人。
3.13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使用本公司統一制作的證券賬戶紙卡或磁卡。紙卡應按照以下要求發放: (一)以四號仿宋字體打印。內容包括證券賬戶號、證券賬戶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稱、開戶機構代碼及名稱、開戶日期。有更改的,應在更改處加蓋開戶業務專用章。 (二)加蓋開戶代理機構證券賬戶開戶業務專用章。 磁卡發放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3.14 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注冊的持有人為證券賬戶持有人。證券賬戶持有人依法對其賬戶中登記的證券享有權利。
第四章 證券賬戶注冊資料的查詢與變更
4.1 證券賬戶持有人可以到開戶代理機構查詢該賬戶的注冊資料。
4.2 自然人申請查詢證券賬戶注冊資料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證券賬戶注冊資料查詢申請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本人戶口本、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照片并壓蓋公安機關印章的身份證遺失證明及復印件。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4.3 法人申請查詢證券賬戶注冊資料時,必須填寫《證券賬戶注冊資料查詢申請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或發證機關出具的注明注冊號的遺失證明及復印件,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4.4 開戶代理機構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向本公司實時辦理查詢。
4.5 證券賬戶注冊資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變化時,賬戶持有人應及時到開戶代理機構辦理注冊資料變更手續: (一)自然人姓名或機構名稱; (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
4.6 自然人申請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證券賬戶卡及復印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三)發證機關出具的有關變更證明及復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4.7 法人申請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時,必須填寫《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證券賬戶卡及復印件; (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 (三)發證機關出具的有關變更證明及復印件; (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4.8 開戶代理機構受理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申請后,必須將證券賬戶卡、授權委托書、發證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等原件,以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寄給本公司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由本公司于五個工作日內更改相應注冊資料,開戶代理機構根據變更后的注冊資料打印新的證券賬戶卡。 獲得本公司授權的開戶代理機構可直接辦理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手續。
4.9 本公司及開戶代理機構對變更前后的原始注冊資料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第五章 證券賬戶卡掛失與補辦
5.1 證券賬戶卡毀壞或遺失的,證券賬戶持有人應向開戶代理機構或本公司申請補辦證券賬戶卡。補辦的證券賬戶卡可以是原有的證券賬戶號,也可以是新的證券賬戶號。
5.2 補辦原號碼的上海證券賬戶卡,由原開戶代理機構或該證券賬戶托管的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受理;補辦新號碼的上海證券賬戶卡或補辦深圳證券賬戶卡,各開戶代理機構均可受理。
5.3 證券賬戶持有人在掛失補辦新號碼上海證券賬戶卡前,應到托管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辦理證券賬戶凍結手續,并領取該托管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出具的證券賬戶凍結證明。
5.4 自然人申請掛失補辦證券賬戶卡,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掛失補辦證券賬戶卡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二)或者本人戶口本、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照片并壓蓋公安機關印章的身份證遺失證明及復印件; (三)補辦新號碼上海證券賬戶卡時,還應當提供托管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出具的原證券賬戶凍結證明。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5.5 法人申請掛失補辦證券賬戶卡時,必須填寫《掛失補辦證券賬戶卡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 (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三)補辦新號碼上海證券賬戶卡時,還應當提供托管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出具的原證券賬戶凍結證明。 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5.6 補辦原號碼證券賬戶卡的,開戶代理機構審核合格后直接打印證券賬戶卡交申請人。 補辦新號碼證券賬戶卡的,開戶代理機構按規定數據格式將有關資料傳送本公司,本公司審核合格后即時予以配號,自動將新證券賬戶托管到原證券賬戶托管的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并將相關證券由原證券賬戶轉到新的證券賬戶。
5.7 對于未辦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證券賬戶持有人,申請補辦證券賬戶卡之前,應先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第六章 證券賬戶注銷與合并
6.1 對于證券余額為零的證券賬戶,持有人可以申請注銷。
6.2 自然人申請注銷證券賬戶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注銷證券賬戶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證券賬戶卡;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6.3 法人申請注銷證券賬戶時,必須填寫《注銷證券賬戶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證券賬戶卡; (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 (三)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6.4 開戶代理機構對注銷證券賬戶的申請審核合格后,應將擬注銷的證券賬戶卡收繳存檔,并按規定的數據格式報送本公司,本公司審核合格后實時辦理注銷手續。
6.5 本公司對證券賬戶實行檢查、確認制度。經本公司確認屬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權對該證券賬戶予以注銷或限制使用: (一)自然人賬戶沒有姓名或機構賬戶沒有全稱; (二)沒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三)開戶資料不真實; (四)違規使用他人身份資料開戶; (五)違規使用他人的證券賬戶; (六)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或本公司認定的違規證券賬戶。
6.6 證券賬戶持有人持有多個證券賬戶時,可以辦理合并證券賬戶手續。 合并證券賬戶的手續,由合并后留存的證券賬戶所托管的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受理。對于被合并的上海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持有人還應先到該證券賬戶所托管的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辦理撤消托管手續。
6.7 自然人申請辦理合并證券賬戶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合并證券賬戶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合并的證券賬戶卡及復印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6.8 法人申請辦理合并證券賬戶時,必須填寫《合并證券賬戶申請表》(附表七),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合并的證券賬戶卡及復印件; (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 (三)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6.9 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受理賬戶合并申請后,應將被合并的證券賬戶卡收繳存檔,并按規定的數據格式報送本公司,本公司審核合格后實時辦理合并手續,并將被合并的賬戶予以注銷。
6.10 證券賬戶注銷后不得再恢復使用。
第七章 罰則
7.1 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2.7條(一)、(二)項,本公司將暫停其相關開戶代辦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7.2 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2.7條(八)項,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的,或者不按時與本公司結清費用的,本公司將予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暫停其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7.3 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2.7條(九)、(十)、(十一)項,本公司將暫停其開戶代理業務資格,直至其按規定完成所有開戶注冊資料及空白賬戶卡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7.4 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2.7條(四)項、第3.9條,多次出現開戶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本公司將予書面通報。故意使用虛假資料開戶的,本公司將予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暫停或終止其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7.5 開戶代理機構被暫停開戶代理業務資格兩次以上,或者經本公司認定違規情況特別嚴重的,本公司有權終止其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第八章 附則
8.1 證券賬戶編碼規則由本公司會同證券交易所另行規定。
8.2 本規則自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8.3 原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頒布的涉及證券賬戶管理的業務規則、規定、指引及通知等,內容與本規則相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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