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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召開創業板退市制度研討會,與會代表建議:創業板退市指標應更嚴更細化
證券時報記者 胡學文 陳中
創業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發布后,市場各方展開了激烈討論。在昨日深交所舉行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研討會上,來自券商、創投和上市公司等機構的代表,就征求意見稿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探討。
公開譴責應有更嚴觸發條件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36個月內連續3次遭到交易所譴責就退市,對于上市公司的震懾很大。如果3年中,公司被譴責不到3次,說明其還可救;如果連續被譴責3次就要退市,對公司的威懾力還是很有效。“當然要把握譴責的度,既要發揮制度的威懾力,也不能濫用權利。”董登新說。
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市場研究總監桂浩明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雖然公開譴責本身有一定的標準,但也有主觀性。比如對于一家公司同一事件會不會構成兩次譴責,這都需要后續制度加以明確和細化。
此外,針對“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3次公開譴責終止上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廣發證券總裁助理張少華就認為,在實際操作中,3年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可能性很小,建議建立更嚴格的觸發條件,比如在次數或者具體的時間區間設置更嚴格的規定。
國信證券內核負責人曾信也認為,該退市制度尺度仍然偏寬松,因為目前來看很少有公司能3次受到公開譴責,這就意味著此標準的適用范圍有限。
不過,曾信也表示,如果交易所嚴格執行公開譴責制度,這不僅對某個上市公司威懾力很大,對市場和保薦機構都將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近期有保薦代表人被撤銷資格,表面上是對具體個人的懲罰,實際上對整個行業都有威懾。”曾信說。
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吳忠煒也認為,創業板退市制度新增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是非常必要的創新,有利于進一步約束企業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
作為上市公司代表,國民技術董秘朱旭表示,36個月內累計被公開譴責3次太過寬泛,這意味著一家公司即使不太規范也還有3年上市時間。“可以縮短到24個月內兩次公開譴責,這有利于增強公開譴責的威懾力。”朱旭說。
借殼恢復上市不應留后路
一直以來,通過借殼恢復上市的公司屢見不鮮。此次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明確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并明確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標準,防止創業板公司通過一次性的交易、關聯交易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
董登新認為,“賣殼”行為一直是主板市場上的痛處,不僅導致了退市的低效,也易滋生腐敗行為。在創業板推行該制度,能保持和維護創業板的純潔性,不允許創業板公司通過借殼恢復上市。
桂浩明建議,將“不支持”變成“不允許”。“不支持的定義能否更明確一點,這扇門要關就關死,不要指望再去重組、借殼,遏制亂炒的風氣。”他認為,創業板和主板、中小板在上市標準等條件上已存在諸多不同,在退市標準上對創業板公司提出更嚴格的要求也未嘗不可。
該建議也獲得了創投界人士的認可。在吳忠煒看來,“不支持借殼恢復上市”是這次推出的創業板退市制度里的最大亮點。將借殼恢復上市這條通道徹底堵死對于創業板的成長十分關鍵。
廣發證券總裁助理張少華提供的數據顯示,目前A股市場上暫停上市的公司,絕大多數通過借殼方式實現了恢復上市,多以重組為主,而且是以證監會最不鼓勵的房地產行業為主。張少華建議,如果沒有完全關閉借殼恢復上市的通道,借殼上市應該受到更多限制,比如通過借殼恢復上市的公司在行業限制上與首次公開發行(IPO)標準趨同;或者明確規定創業板公司不允許通過借殼恢復上市。
低于面值退市制度意義重大
對于此次新增的一項退市標準——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與會人士認為,雖然目前沒有符合該條件的創業板公司,但該條件從長遠來看具有重要積極意義。
朱旭說,低于面值退市標準是符合國際標準的,但對我國創業板來講,可能稍顯寬松。從高價發行角度或者從募集資金來看,創業板要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才有可能達到一元退市的標準。因此,她建議新增一個標準,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的50%即可退市。
董登新認為,該退市標準不僅同時具備了預設性、超前性,還具有可操作空間,并且為目前的創業板公司留有余地,能提前釋放風險。他還提出,如果該制度能進一步推廣到主板市場,將發揮更大的功能。
“讓投資者用腳投票,市場化的退市標準是退市制度的最高境界。”董登新說。
退市速度有待商榷
針對凈資產為負和累計成交量過低這兩項退市條件,創業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提出加快退市速度:凈資產方面,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將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則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半凈資產為負則終止上市的退市時間予以縮短。成交量方面,一旦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情形的,將終止上市。
招商證券總經理助理謝繼軍表示,除了現行加快退市的措施,還有其他措施具有改進空間。例如,目前“審計報告為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兩年暫停上市”的退市標準就過于寬松,由于國內的會計師沒有獨立性,審計報告為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就意味著公司的財報完全沒有可信度,因此建議將“兩年”期限改為“一年”。
深圳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孫東升則表示,不少創業板公司都屬于國家提倡和扶持的自主創新戰略性產業,從這個角度來說,相對主板公司,應該對創業板公司有更寬松的政策。此外,創業板公司如果正處于轉型、產品研發和更新換代的階段,連續3年虧損不可避免。
“相比來說,主板公司屬于中年人,創業板公司應該還是翩翩少年,從保護弱者的角度來看,給創業板以寬松環境,是對創業板公司的保護。”孫東升說。
新增創業板退市指標
張少華認為,除創業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提出的退市條件外,還可以納入其他指標。如將公司主營業務利潤也列入退市標準,主營業務連續三年虧損將被暫停上市。同時,為避免公司通過各種手段恢復上市,可以規定在限定的時間內恢復上市的次數。
吳忠煒則建議,將國外市場上的“突然死亡法”引入退市制度。他表示,在美國納斯達克市場上,對于財務造假一類的公司,一般都采用“突然死亡法”讓其直接退市。這一點在目前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中沒有,這就意味著一旦有公司出現上述情況,比如綠大地這樣的公司,現行的退市制度不適用,可以采取“突然死亡法”讓這類公司立即退市。
此外,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也成為研討會關注的話題。吳忠煒認為,退市制度尚需很多配套制度來執行,如強化在打擊內幕交易、打擊操縱股價等方面的制度。另外,關于集體訴訟、索賠的配套法律制度建設,也能對退市制度起到很好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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