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2月4日下午消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主辦的“與法治同行——中國資本市場20周年法治建設回顧與展望”為主題的第一屆“上證法治論壇”今日在北京大學英杰交流中心舉行。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徐明在演講中表示,積極修訂證券法是證券市場不斷發展的需要。
徐明表示,我國資本市場經過20年,尤其是近5年的快速發展,已經從新興加傳統市場逐步向成熟市場發展,證券市場的法制化、市場化和國際化的要求越來越高,這些新的情況和特點需要在法律上進一步適應,需要在法律上進一步擴大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提供創新空間,增加國際化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從境外的實踐看,證券法的修訂一般都比較頻繁,日本證券交易法自1948年頒布以來已進行過40多次修改,平均1年多就修訂一次,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自68年頒布執行也修訂了16次,也是2年修訂一次,”徐明指出,我國證券法自1998年以來12年僅做過兩次修訂,有一次是簡單的調整,05年修訂比較大。在此期間也針對證券市場犯罪的規律做了不止一次的及時修改,比較而言,證券法相關問題更需要認識,因此積極修訂證券法是證券市場不斷發展的需要。”
以下是徐明演講實錄。
徐明:各位領導、各位專家,上午好!今年是中國資本市場成立20周年,這個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創立20周年,今天是全國法治日,在這樣的日子里能有機會與大家一起探討證券市場的法治建設倍感榮幸,我的發言題目是“進一步修訂和完善證券法,促進證券市場可持續發展”,下面我談三點認識:
一,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功不可沒,但是證券市場的發展又對證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證券法是證券市場的基本法,無論是1998年首次頒布,還是2000年的修改,都是證券市場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為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奠定了法治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講沒有證券法就沒有今天證券市場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會有近年來市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證券法頒布至今已經12年了,修訂后的證券法也已經達到5年,期間我國證券市場有了跨越式的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客觀上要求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我國的證券法,有兩點:
一是,5年來,證券市場的發展所帶來的新情況需要我們從法律上,尤其是證券法上作出回應。
二是,5年來,隨著股權分置改革,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上市公司清欠等一系列重大問題相繼完成,證券市場制度性障礙基本掃除,市場的規模、容量迅速擴大,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的質量明顯提高,資本市場的穩定性、健康性和風險可控的程度明顯加強,市場的承受能力越來越強,容納范圍也越來越廣。
我國資本市場經過20年,尤其是近5年的快速發展,已經從新興加傳統市場逐步向成熟市場發展,證券市場的法制化、市場化和國際化的要求越來越高,這些新的情況和特點需要我們在法律上進一步適應,需要在法律上進一步擴大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提供創新空間,增加國際化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三是,5年來,證券市場的法律事件有了新的發展,積累了許多新的成果,需要在證券法上得到體現。在立法方面,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治辦,針對證券市場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制定了一些涉及到證券法律法規、規章,這些規章、法律法規對證券法做了很多的補充。
在司法中,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先后出臺了多個針對證券市場的司法解釋。在市場監管方面,中國證監會探索建立了行政處罰等查賞分明和創業板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創新業務方面的投資者適當管理制度,證券市場法治事件的新發展需要證券法予以吸收、借鑒。
四是,證券法作為上市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化成為比較高的法,與憲法、民法相對不同,需要根據市場情況及時作出修訂和完善。
從境外的實踐看,證券法的修訂一般都比較頻繁,日本證券交易法自1948年頒布以來已進行過40多次修改,平均1年多就修訂一次,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自68年頒布執行也修訂了16次,也是2年修訂一次,我國證券法自1998年以來12年僅做過兩次修訂,有一次是簡單的調整,05年修訂比較大。在此期間也針對證券市場犯罪的規律做了不止一次的及時修改,比較而言,證券法相關問題更需要認識,因此積極修訂證券法是證券市場不斷發展的需要。
二,修訂和完善證券法需要整理幾個關系:
一是,要更加做到程序的規整、周密和嚴謹性。程序公正和是法律法制的應用性,也是現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標志,隨著證券法、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規體系的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實體上的公正不斷完善,但還不同程度上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修訂和完善證券法應當在堅持實體公正的同時貫徹程序公正的理念,在行政執法方面進一步嚴格對執法程序的要求。在自律管理方面,進一步強化自律管理的機制建設,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拓展證券保護基金,對投資者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方式實現刑事處罰和民事救濟的有效結合。
二是,在法律規則建立上要進一步強化規則的有效。在證券市場上法律和交易所和依法制定的規則相輔相成,法律是制定業務規則的依據,也是廣義上證券市場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修訂和完善證券法應當進一步確立和強化業務規則、法律效力,對一些暫不宜在法律中規定的事情和考慮現有業務作出規定,在條件成熟時完善業務規則的審批制度,更好的滿足市場一線監管機制。
三是,在分業經營和綜合經營的關系上,要為經營的綜合化、差異化發展提供環境。證券經營機構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產品,經過20年的發展,其本身具有抗風險能力。銀行、保險機構參股證券機構,例如商業銀行發行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參股證券公司在銀行間擔任債務承銷商和做市商,我們無論銀行、保險機構還是與境外銀行相比,整體上都不是很大,修訂完善證券法應該對證券經營以必要的條件,特別是研究證券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市場機構做大做強,從證券市場角度切實加強監管。
四是,要結合有紙化、無紙化特點,對相關證券法律關系作出基本界定。我國證券市場早期即實行無紙化的交易,明確證券無紙化的關系。
第三,完善證券法的幾點任務:
首先,要修訂和完善證券發展、上市和退市制度。
一是,完善證券發展審核制度,區別不同的發行品種與發行方式,可采取不同的發行審核機制,將實質性審核、形式性審核分別規定證券法當中。
二是,完善私募發行制度,對私募發行進行界定,明確私募發行的條件和程序,規定私募發行證券轉售限制。
三是,完善證券上市條件的規定,區分發行環境與上市環境,進一步落實上市審核權,相關的量化指標可由上市規則根據實質情況來確定和調整,并報證券管理機構批準。
四是,建立轉板市場,為不同市場間的轉板機制預留空間,規定場內、場外市場之間,不同的場內市場之間,以及同一市場不同板塊之間的轉板條件與程序,實行各層次之間的無縫對接。
五是,進一步強化配置制度,細化配置條件,確定差異化配置標準,根據主板、創業板、中小板等不同的特點,確立不同的退市條件,將連續盈利的唯一標準作為主要標準,并將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況、重大違法違規情況、股票長期停滯交易和微量交易的情況都作出參考。
其次,修訂和完善債券管理制度。
一是,適當簡化債券發行的條件和程序。目前的公司債券治理與股票治理大致相同,沒有考慮到債券的到期還本付息等特點,債券是境外證券市場主要的融資手段,也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方向,可適當放寬證券財務指標,對發行規模實行上限,對私募發行債券、發行有擔保債券采取形式審查,一次核準多次發行。
二是,完善債券上市交易制度。目前滬深市場先后有多家公司的債券由于發行兩年虧損而被依照證券法規定實行暫停上市,但是這些債券大多是有擔保的連續兩年虧損,實際上并不影響債券的還本付息,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通過投資者差異債券交易者信息,并修改了兩年其公司債券及暫停上市的規定。此外,可總結近年來證券市場的實踐,確定債券做市商、合格投資者等交易平臺。
三是,實行債券市場監管的統一,將公司債券、非公司企業債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法律制度投入證券法規中,將債券市場的監管集中統一,避免政策多種監管手段的資源浪費。
再次,修訂和完善市場創新的環境。
一是,拓展證券法中證券的種類和范圍。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一些公募理財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中期票據與短期融資券、非公司制企業發行的債券等,本質上是屬于證券,境外證券法也明確規定歸入證券法,列入證券范疇,將其發性和交易納入證券法調整和市場之間。
二是,調整證券的立法,將證券發行品種交易的管理辦法改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規定或由交易所制定規則。
三是,為市場創新留下必要的補充規則空間。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證券市場創新,場內市場創新相對來講市場目前交易品種比較稀少、交易方式比較單一、交易機制不夠平等,因此應增強市場的創新,影響到市場的發展。對一些暫不具備條件的法律中規定的市場創新事項,也可先考慮由業務規則作出決定,待條件成熟時再吸收到法律當中去。
四是,建立適當的投資者管理制度。結合創業法、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新業務中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實踐,對風險相對較大、專業知識相對較弱的創新產品,要進行投資者適當管理。
五是,對境外企業境內發行上市作出嚴格規定或者立法授權。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對證券法的修訂和完善問題大家可能都比較關注,我今天也只是拋磚引玉,并僅僅是個人的一點想法,不全面、不成熟,甚至是不正確的,出發點是希望大家進一步研究和持續的推動我國證券法的修訂、完善,我相信通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監管機構和學界共同努力,包括證券法在內的我國證券法治建設一定會取得更大的進步。
衷心感謝在座的各位長期以來對上交所一貫的支持,謝謝大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