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2月4日上午消息,“與法治同行——中國資本市場20周年法治建設回顧與展望”為主題的第一屆“上證法治論壇”今日北京大學英杰交流中心舉行。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演講中表示,截至到2010年11月底,機構投資者持股占流通A股市值的比例達到70%。
尚福林介紹說,截至2010年11月底,機構投資者持股占流通A股市值的比例達到70%,這70%包括國有股和法人股。證券投資基金超過了各類投資機構持股總額的50%。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實踐,同時也為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的協調發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以下是尚福林相關演講實錄。
尚福林: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在中國資本市場建立20周年之際,上交所聯合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律研究院,在這里舉辦“上證法治論壇”,回顧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歷史進程,探討當前法治建設的重點問題,展望未來法治建設的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代表中國證監會對論壇的舉辦表示熱烈的祝賀,并借此機會向長期以來始終關心、支持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和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法律界和法學界的各位領導同志、專家學者表示衷心的感謝。
以上個世紀90年代初,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成立為標志,中國資本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截止2010年11月,滬深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026家,總市值26.43萬億元,投資者參與廣泛,股票有效賬戶超過1.3億戶。
今年前三季度,我國商品期貨市場成交量為21.47億手,居全球前列,我國資本市場在完善公司治理、促進資本形成、發現市場價值、優化資源配置、分散市場風險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不斷顯現,并為各方面普遍認同。
資本市場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具備了在更高層次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條件。
我們在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進程中,始終重視加強法治建設,特別是2004年,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發布以來,我們始終把不斷加強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礎工作。堅持把法律制度作為調節和處理市場關系的基本準則,堅持把遵守法律作為市場主體行為的基本規范,堅持把依法行政作為履行監管職責的基本要求。
按照抓法治、推改革、促發展的工作思路,始終堅持將法治建設作為基礎性重點工作來抓,積極推動我國立法機關適時出臺或及時修訂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基金法和期貨條例等資本市場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并以此為基礎,狠抓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截止目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自律規則在內的資本市場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并在不斷完善。
可以說20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的重大改革和發展都體現了法律制度的變革和創新,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有效保障了資本市場的功能和作用的發揮。
一是,公司組織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增強了上市公司的內生競爭力。
資本市場對企業上市有一套嚴格的規范要求,在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市場和社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和制約,促使上市公司持續創造和獲取財富與回報。
自2005年開始,我們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集中開展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專項整治,重點圍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提高透明度、加強激勵和約束等方面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組織制度,相關的實踐為新修改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確認。不僅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內生競爭力,也為全社會的組織創新提供了范例和樣本。
二是,并購重組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提升資源配置的質量和效率。
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要求,我們積極推動修訂證券法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按照放松收購管制、培育控制權市場的總體思路,改進了全民要約收購制度,豐富了市場化的并購支付工具,建立了一致性用人管理制度等等。
根據證券法修訂確定了并購重組法律制度,我們及時制定出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管理辦法,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并形成了并購重組的法律制度,為有效提升并購重組的質量和效率提供了保障。
三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改變了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結構。
為了改變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初期散戶投資者為主的局面,我們著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推動出臺了證券法、基金法,并以此為基礎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對于基金持有人的受托責任,規范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銷售、投資運作及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推動了證券基金行業的發展。
同時,我們還積極協調相關方面,制定政策法規,推動保險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企業年薪記錄證券市場投資,推動商業銀行重返交易所證券市場,顯著改善了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結構。
截止到2010年11月底,機構投資者持股占流通A股市值的比例達到70%,這70%包括國有股和法人股。證券投資基金超過了各類投資機構持股總額的50%。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實踐,同時也為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的協調發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四是,風險防范和處理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保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運行。
總結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的經驗,我們探索建立了一整套風險處置制度,確立了以有限償付為基礎的國家收購政策及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建立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證券公司資本監管的制度,并在相關法律中得以確認。同時我們還推動修改證券法,規定了凈額結算、貨銀對付、結算優先等核心結算原則,確保了證券交易結算系統的安全。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大大增強了資本市場防范管理和化解風險的能力。
五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滿足了市場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在不斷完善監管市場法律制度的同時,我們積極推進中小企業板市場、創業板市場的法律建設,探索完善場外市場法律制度,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體系,為不同發展時期不同成長階段的企業提供了合法的股權融資和轉讓平臺,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建立以發債主體信譽責任為主的公司債券發行制度,為不同投資偏好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市場主體,穩步推進期貨市場基礎建設,健全期貨品種體系,正式推出了金融期貨,進一步推出了商場期貨和金融期貨的法治制度。
六是,發行融資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強化了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和約束機制。
我們認真總結了我國股票發行先后經歷了指標管理、政府推薦、行政審批等不同制度安排的實踐經驗,推動修改了證券法,確立了核準制發行融資制度,由專門的發行審核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后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例核準股票發行。近年來,我們不斷深化發行體制的市場化改變,發揮市場機構的制度,實行證券發行保薦制度,取消了對股票發行價格的窗口指導價。現在市場的股票發行由市場的供需雙方來形成發行價。
七是,監管執法制度不斷完善,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制度。
近年來,我們大力推進執法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以統一稽查執行建設為例,大力加強稽查執法力度,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專門的證券系統,創新建立查處分離的行政處罰執法制度,優化監管執法的權利配置。在證券法修訂中賦予了政權機關凍結查封的權利。我們還積極推動出臺打擊證券期貨行政犯罪、證券期權民事賠償,有效發揮了司法機關在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中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們還本著依法行政的理念,嚴格規范監管權利的行使,對監管決策、監管措施、行政許可、強制措施、處罰聽證、市場進入等監管執法行為提供了要求,有效提高了監管機關的執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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