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劃斷后含國有股的公司境內IPO須按發行股數的10%向社保轉持國有股
◎轉持股份在承繼原國有股東禁售期的基礎上延長三年
◎截至3月26日,新老劃斷后IPO的含國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國有股東826家
◎應轉持股份約83.94億股,發行市值約639.33億元
⊙本報記者 尚證
記者19日從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獲悉,國務院近日決定,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即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
財政部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劃轉部分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是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十七大報告中關于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綢繆、積極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養老金缺口的實際行動,是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和社保基金會19日聯合印發了《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全文見6版),明確從即日起實施國有股轉持。
經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國有股東826家,應轉持股份約83.94億股,發行市值約639.33億元。
根據實施辦法,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的境內上市公司國有股,社保基金會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在此基礎上,再將禁售期延長三年。
實施辦法還指出,社保基金會轉持國有股后,享有轉持股份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根據四部門的聯合公告,今后如上市公司派發股票股利、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導致凈資產不變、股份數量增加,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數量相應增加。
根據實施辦法,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如有疑義,應在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饋意見,并提交國有股權管理批復等文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核定。
實施辦法還規定,應轉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凍結。